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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思考

    [ 张全生 ]——(2009-9-17) / 已阅23130次

      《中户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由于种种原因使年轻人与老年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摩擦增多,纠纷不断。这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和经济收入的不稳定造成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的客观原因有关,也与子女自身素质不高,只知道享受权利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主观因素有关。有的子女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说,反而不顾人伦和法律,出现伤老、坑老、骗老、害老的侵犯老年人合法的行为,尤其是老年人再婚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无论是让自己的亲生子女赡养还是让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或继子女赡养,引起的矛盾更为尖锐和突出。致使老年人在风蚀残年需要子女赡养时却流落街头,其情景惨不忍睹。

    四、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问题

      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行动不便,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低。这时正是需要有人护理照顾的时候,由于老年人和年轻人存在的代沟问题是老年人和年情人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存在分歧。年轻人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老年人在住院期间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时无人护理照顾,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能维持。

    五、老年人的遗产继承

      贪图安逸,是人之本性。作为一个自然人都不会把世界上的万事万物设计的按部就班,因而常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事物的发展变化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每个自然人生存都要有一定的物质作保证。因此谁也不敢保证在其有生之年把自己毕生创造的价值与财富全部消耗掉,这样既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生前要么留下遗产要么留下债务。无论让子女们在自己下世后子女继承的是遗产还是债务,自己死后的继承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们的普遍想法确是只想继承老人财产而不想继承债务。由于老年再婚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继承问题更加复杂化。在老年再婚引起的继承纠纷的案例中,婚生子女侵犯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兄弟姊妹和继兄弟姊妹的合法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婚生子女为了争夺老年人的遗产不择手段不惜作出伤害亲人感情的事情,更有甚者他们冒着犯罪的危险去争夺老年人的遗产。他们的这些做法极大的伤害老年人的感情。

    六、老年再婚后的最后一个问题即为一方死亡后丧葬费的分摊及合葬问题

      如果老年人再婚的双方都有经济保障倒还好说,问题在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后死亡,后亡的一方,丧葬费的分摊在婚生子女或养子女或继子女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更为突出的是双方都死后,按照我国的风俗夫妻合葬问题,婚生子女与养子女或继子女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为争夺老人的遗体或骨灰发生冲突。

    解决农村老人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虽然,我们进行了全国范围的“三五”普法,加上广播、影视等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现在一般人的初级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应当都已经具备,只是知之不多,对法律的立法本意、立法背景以及对法条的深层次的精确理解了解的甚少。另外,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原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断被修改,补充、完善和废止。因此普法教育是一个需要连续不断、经常进行的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确立和日益完善,我们现在已经基本做到了。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做的还不尽人意,形成现在的局面,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现实生活中的领导干部们和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换法,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现象,层出不穷。领导和公职人员们的做法在社会上起到负面影响相当大。尽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刑法》《继承法》等一系列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以及对婚姻家庭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刑法》,在这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上,对财物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失及保护也能找到具体的条文与之对应。在《合同法》上对调整人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但指出了基本原则还给出了具体方法。因此,在普法教育中,除了利用现有的宣传手段继续进行宣传外,加大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学法、守法、用法的监督力度。还要进行严格执法。通过严格执法来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是对违法者以制裁,使之付出沉重的代价。达到使以前那些曾经违法者以后不敢再违法,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者能够有效地自觉中止自己的违法行为,也给那些已经产生违法意念的人员以警示。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2、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作用,规范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保护合法婚姻,打击违法婚姻,加强对子女在尊老、敬老,爱老、孝老方面的教育,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约束并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及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可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和家中的保姆同居,和社会上的其他异性以各种名义保持着暧昧关系现象较多,真正的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人甚少。这为以后的老人的赡养、护理,父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遗产的继承等方面带来不少麻烦,有的家庭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教训不能说不深刻。婚姻登记机关的加大宣传力度,规范老年人的再婚行为。使老年人认识到不进行婚姻登记的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给以后生活带来的麻烦,努力使老年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再婚登记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有的子女,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产生种种考虑,从而对老年人的再婚进行百般阻挠,其行为非但极大的伤害老人的感情,同时他们也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要在当自己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时而感到后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教育子女使父母的天职也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可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陷入种种误区。现在独生子女较多,由于教育方法不对,子女小时候不知礼数,不知节俭,不尊敬自己的父母,更不知感恩、脾气要么暴戾不驯,要么固步自封,自私、娇气等等,产生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在于社会这个大背景,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方法不对。“子不教父子过”由于教育子女方面没有引起家长们的足够重视,再加上教育方法的缺失,才产生这样令人痛心的后果。建议家长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心一下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多读些有关子女教育的书籍,在家庭内部为子女成长,创造一个温馨的环境,不断加强和学校老师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子女们在成长过程中的思想动态,使子女们在成长过程中多接触社会上的阳光的一面,少接触阴暗面。引导子女形成良好的社交习惯、生活习惯,如果发现问题能够做到及时纠正,培养子女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我们不希望每个子女都成才,但应保证每个子女长大后对社会有用。努力使自己的子女的性格、品行等各方面符合社会主流。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不时披露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爱子、疼子的普遍心理,利用子女不在身边的机会,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老年人的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一些养老钱。老年人发现上当后跺足捶胸,痛不欲生,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有的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其悲惨情景,难于言表。有的人甚至走上了绝路,骗子们的可恶行径,着实令人愤慨。可有些子女四肢健全,头脑正常,在未成年之前理所当然的要靠父母养活,可在成年参加工作之后自己有了经济收入仍然与父母们同吃同住,在他们成家后仍然带着自己的妻儿和父母们吃住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21条在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同时也规定子女有赡养和扶助老人的义务,本来和父母们吃住在一起也无可厚非,令人遗憾的是他们经常和父母们在一块生活却不支付分文生活费,致老年人本来就比较微薄的退休金,月月见底,当老人们一旦患上疾病需要到医院治疗时却无钱可治,依靠子女们兑钱治疗矛盾冲突不断。在这期间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案例经常发生。有的子女为了摆脱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要想扭转这种现象,需要社会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利用亲戚、邻居、社区的社会方面的积极因素,发挥就近优势积极引导并进行有效监督,公安派出所、老龄委、民政部门发挥应有的政府职能。子女所在的单位也应当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教育和规劝子女的不良行为,社会职能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能范围内进行训诫或公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来约束子女们的懈怠和不良行为。司法部门应对社会上存在的严厉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并且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便捷、实惠、高效的法律服务;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应拓宽各种渠道,积极受理老人的各种诉求;民政部门对生活上遇到暂时困难的老人给予及时帮助;社会各职能部门相互互动有机配合在社会上形成老人有苦有处诉,老人有难有人帮的一种行至有效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调动行政执法机关的积极性,严格问责制度,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在办理身份证、户籍登记、工商注册、车辆登记与过户、房产登记与过户,股权登记与过户、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署名时,要求对当事人及其所带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从内容到形式都要进行严格审查,以提高工作质量,防止错登、漏登和假借、冒用他人的名义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及社会民间组织的力量,捍卫老年人的合法权利

      基层政权和基层民间组织,身处基层,能够充分地了解社情民意和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设立多种形式的民间纠纷调解排查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调出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民间纠纷,方便老年人投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和基层政权组织配合,利用自己的特有性质,大力倡导尊老、敬老、护老、爱老、孝老之风,引导社会主流风气的走向,自觉抵制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相适应的,大众不宜接受,有悖当地风俗良序东西。积极营造捍卫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4、尊重公序良俗,在处理纠纷做的情、法、理的结合,群众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统一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深受儒家学说的熏陶,好多风俗习惯都出自儒家学说,因此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说影响了中国一代又一代人。我们的各级政权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在处理民间纠纷,民间组织在引导社会主流风气时,一定要面对这个现实。在处理纠纷时既要注重解决矛盾又要重视解决矛盾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既要尊重公序良俗,做的情、法、理的统一,又要做到群众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结合。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群众才会信服。

    5、充分利用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财力,积极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向老年福利机构、老年公寓投资,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和保障措施,为老年人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最后一道防线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断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和社会保障措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针对我们现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快的国情,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完全依靠政府解决,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针对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措施
      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在募集资金和采取多种方式设置社会养老机构,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交通不便的山区,老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及子女的经济状况也不好的家庭仍然主张以家庭养老为主财政补贴为辅的方针,针对特贫户实行政府救济。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在建立乡级养老院的基础上由财政投资建立诸如“老年公寓”形式的养老机构。在经济发达地区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倡社会下岗的40、50人员,利用它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技能,让他们担当社会护工的主力军,不断扩大养老服务的对象,拓展养老服务领域。解决那些有资无力,或无暇照顾的家庭的养老问题,为他们提供有偿的服务。同时,在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明确责任,实行过错赔偿,达到责、权、利结合,安全、亲情、温馨相统一。对于经济条件次之的地区,在建立乡级养老院的同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财政投资与社会资金合资筹建社会养老机构或采取财政出资、社会投资与个人积资相结合的养老方式。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降低设置“老年公寓”的市场准入门槛,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同时要求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管理部门实行“宽进严管”的方针,对老年公寓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在安全、消防、医疗卫生、防疫等方面细化标准,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一旦发现问题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消除老年人及其家属入住后的后顾之忧。

    6、重视子女的素质教育,培养子女的“礼、仪、廉、耻、信”

      目前,我们不可回避家庭、社会、学校在子女教育方面出现的偏差。在国民义务教育方面重视应试教育忽视素质教育带来弊端。尽管素质教育提出的时间不短,可体制问题不解决从而带来中学教学围绕着高考转,小学教学围绕着中招转。以升学率的高低来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的好坏所带来的恶果,这种现象必须改变。培养子女“礼、仪、廉、耻、信”之心,和子女们的吃苦精神、创新意识、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尊老、敬老、爱老、护老、孝老的良好习惯,是摆在家庭、学校、社会一个沉重严肃的话题。要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并落实到行动上,深感任重道远。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上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老有所用、老有所学、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病有所医、颐享天年。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爱老敬老教育,大力表彰社会上孝老敬老的模范人物,为国人学习树立了榜样。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有社会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那种坑老、骗老、虐老、弃老的社会不良现象将会日益减少。十七大上的提出的孝老、敬老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张全生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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