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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 杨向晖 ]——(2009-9-13) / 已阅37767次

      (2) 要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继承的方式进行流转。从保护耕地、鼓励承包人对土地持续投入以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的角度,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利大于弊。考虑到社会公平,为平衡农户间的利益及农村集体的利益,可以采取继承人与发包人签订新的合同方式,适当增加新承包人的义务。在具体设计时,可作如下规定:第一,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时,应当首先遵守《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还要遵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有关农地管理的规定。第二,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从事农业生产的继承人可优先于非农产业的继承人分得农地使用权,对于非务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他财产。如其他财产不足其继承份额,可以进行金钱补偿,由在村继承人耕作利用土地。第三,如果继承人均为非务农人口,除非该继承人自此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人[11]。第四,不得将同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上的分割,否则会导致农地的零碎化。如果继承人有两人以上,并且被继承人拥有多个农地使用权,则在保证使用权完整的前提下公平分配;如不足分配,则对未分得的继承人折价补偿,对于多余的地块或无法分配的情形,则由继承人共有,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卖或折价。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可以以继承的方式流转。
      (3) 其他流转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确,同时,我国法律还应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如入股、出典、委托转包、家庭联产承包合作经营、交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代耕代种等等。

    (二) 加强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作用

    1、加强政府的服务与管理职责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作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履行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服务与管理职责。笔者建议设置专门的职能机构如农村土地流转中心或管理委员会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能可设定为:在坚持农民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符合流转条件的农民实行土地流转;规范操作程序,指导农民依法签订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书面合同,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档案,详细登记流转农地的面积、位置、质量、等级、价格与期限;仲裁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监督流转后土地的利用,防止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发生等;为农民提供法律、金融、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12]。

    2、规制政府行政权力、保障农民权益
      在明确政府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的同时,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也必须予以一定的规制,以防止其权力的滥用,避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必须通过严密的监督和制约体系将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纳入法制的框架下,使其做到依法行政。为了更好地督促、规范和方便政府部门行使职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合理地流转。笔者建议各地方立法机构,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政府部门的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从而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配套措施

    1、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如前所述,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市场极不成熟,其市场功能还不能很好的发挥和体现,那么如何培育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呢?笔者认为,除了要建立规范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直接交易主体之外,现阶段必须作到如下几点:
      首先,要着手研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重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设。就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机制而言,要实行公平地价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确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协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准地价,由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机制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需要配套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要建立包括咨询、地价评估代理、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制度,并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保险等工作;就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而言,应当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
      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制度,即由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地价评估单位和评估师评估地价,并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定。
      最后,要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活动公开化、契约化、货币化,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约束、金融约束、产权约束、内部责任义务约束等。

    2、规范流转程序

      鉴于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极不规范,流转纠纷日益增多,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针对农村社会土地流转现状,笔者建议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第一,修改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在合同法里边增设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名合同,明确规定流转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权利义务法定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合同条款予以明确规定,以供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予以借鉴,同时法律应强制规定当事人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把书面合同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第二,设立合同备案程序,即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必须报专门的职能机构备案,如果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适当的地方,职能机构可以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立监督程序,即由土地管理机构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行合法监督,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有序地履行。

    3、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是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统筹安排,重新就业,以减轻市场经济竞争对部分农户的冲击;二是建立多层次的相互联系的农村保险基金,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形成涵盖整个农村的灾害补偿体系,保障农户具有再生产经营的能力;三是逐步建立以集体和农户自我保障为基础,政府予以一定扶持的社会保障机制,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村社合作医疗和经济互助会等群众急需的互助保障组织,促进农民医疗、养老、互助等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四是对残疾人、五保户、贫困户等特殊人群进行多层次的扶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他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后的后顾之忧[13]。

    4、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非常欠缺。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为保障农民土地权利提供有效解决的法律途径。首先,建议在县城成立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土地流转权利保障及解决纠纷的咨询和代理。其次,土地部门应建立一套受理、审查、调查农民投诉状的机制。目前,许多地方的农民在处理土地纠纷时由于缺少对法律的了解,很少诉诸法院,而是采取告状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求取得公正处理,但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政府机构对告状的处理和审查尚未形成规范性的制度,因而常使这些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积累了不少矛盾。因此,建议在土地管理部门形成专门接受和处理农民土地投诉的程序和制度,并在农村基层设立便于农民反映和传递意见的简便渠道,同时,设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督促和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最后,必须进一步制定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争端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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