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谈财产刑“空判”现象的破解

    [ 龙波 ]——(2009-9-12) / 已阅11929次

    (2)实行财产刑替代制度。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被告人,如被告人确实无交纳能力而不能按期交纳。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似的替代制度,实行不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劳动改造,国家提供相应的劳动场所,使其以服劳役的方式替代缴纳罚金。对于有交纳能力不缴纳或没有交纳能力又拒不以替代方式缴纳罚金的被告人,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予以定罪量刑,从而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解决目前存在的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3)鉴于目前财产刑的执行数量多、难度大、时间长,建议在执行庭设立专门的刑事案件执行组,统一对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的案件进行执行,以便增强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执行水平,保证刑事案件的执行效果。
    (4)多渠道多方法促使财产刑执行。财产刑的执行除上述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流程以外,还要多渠道、多方法的减少财产刑的“空判”现象出现。如:可以试实行罚金缓刑制。下列范围的犯罪人,可合理适用缓刑:1.主刑判处缓刑的;2.初犯、偶犯、过失犯、主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这类犯罪人一般主观恶性小,易于改造;3.未成年罪犯。他们一般无自己的财产,经济来源于监护人,为防止株连无辜,可适用罚金缓刑。立法或司法机关可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确立罚金缓刑原则,明确其适用范围和考验期,以充分发挥缓刑制度和罚金刑双方的优势,增强罚金刑的生命力
      综上所述,只有改革财产刑的审理裁量机制,才能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只有建立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机构与执行程序,才能保证财产刑的判决得到全面彻底地执行,才能维护刑法财产刑处罚的法律权威,实现刑法的立法宗旨,真正发挥刑罚中财产刑的经济制裁和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1、 彭洋著:《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 》,载http://www.chinacourt.org/html,于2009年5月6日访问
    2、 郭兵、黄敏孔著:《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8年2月第二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