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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 孟琦 ]——(2009-9-6) / 已阅20174次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新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1、从法律适用上来看,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2.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把握严格的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精神损害提起的赔偿之诉,它与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毕竟有不同之处,且并不是被害人等提起的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均予以赔偿。所以为保证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可以规定较严格的适用条件,考虑其主要适用条件如下: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第84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2)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达到严重的程度。对于“严重的程度”的理解,应限于故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
      (3)客观上要求有侵权行为,并且该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严重损害。
      3、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
      (1)、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甚为重要,而其确定标准又相当困难,迄今未有一个国家立法上有非常明确之规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精神损害程度很难量化,难以用物理手段精确衡量,同时又难以被别人准确感知。现代科技业已十分发达,但仍难以实现对精神痛苦的量化测定和对精神利益的价值评估。二是抽象的人和事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社会中的人和事都是具体的、生动的,千变万化,情况各异,即使对同样的一件事,各人的感受也有所不同。精神损害要素的多元性、易变性、难测性等,决定了法律无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详尽无遗,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要在全国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说希望完全依靠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统一标准来解决数额计算的想法在认识论、方法论上陷入了误区。这种观点认为只有成文法才是法律的唯一渊源,而事实上法典崇拜的时代早已过去,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主导性地位也日益显现,法院的解释和判例成为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总结经验,通过发布解释的方式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进行修正、发展。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个案中的影响有时非常明显。因此,在确定精神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时应摒弃对成文立法的奢望,而应立足于丰富多彩的司法审判实践,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和个案的自由裁量,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2)、应从当事人接受和法官认为适当两方面来予以考虑。对于精神这种无形的、超越物质的东西所遭受的损害,金钱只能起到一种抚慰的作用,而永远无法真正补偿精神上的极度痛苦。所以在立法上无法也没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上下限,而是应该在个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诉讼地经济状况等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比如两个基本情况完全一致的案件,由于受害人身份或诉讼地经济状况等情况不同,而导致两个判决最终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差悬殊,但只要法官认为适当且当事人表示接受,则我们就认为它就是合理的,因为它已经起到安抚被害人的作用。
      (3)、可以参照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可见,法律对由国家行为造成的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有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这虽然是国家赔偿标准,但笔者认为,对侵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的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可以借鉴此法中对公民精神权利的立法保护。
      综上所述,立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赔偿权利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现时的重大意义,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给其在精神上予以抚慰并救济其家庭因巨大不幸而遭受的经济困难,并可以此消除可能引发新的社会动荡的隐患。同时可以有利于保证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避免了赔偿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处罚情况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树立起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尊严。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153页。
    傅达林著:《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标志被害人权利归位》,检察日报2009年1月8日, 第四段。
    周念军、郭晓彤著:《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2006年11月22日,第三页。
    周念军、郭晓彤著:《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2006年11月22日,第一页。
    陈阳阳著:《全国首例贞操权案被驳回》,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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