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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法官素质和待遇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韩鸿翔 ]——(2009-9-4) / 已阅13240次


    在论述法官经济待遇的文章中,有许多是将法官的待遇和电力、银行等部门进行比较,笔者认为这种比较方式不妥。电力、银行等部门现已带有或多或少的企业色彩和风担利润共担的特点,如果遇上一次金融危机,说不定就有几家破产的,即使尽心尽力工作,有时也无法幸免。那么在正常情况下,运营良好,收入较高也无可非厚。但法官不同,法官非因法定原因是不会被免职,更不用担心法院会“破产”。故,法官的经济待遇和电力、银行等部门员工的待遇没有可比性。

    法官的经济待遇与之可比的是行政机关一般公务员、检察官、律师。法官和一般公务员、检察员具有可比性,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与律师相比主要是为了从社会各界(包括律师、检察官)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行入法官队伍。

    那么法官的工资待遇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才算合理。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具体的数额,而是随时代的展而变化的,并根据地域的不同而不同。总体上的目标是“令人羡慕”;相对律师来讲,法官的收入要高于当地律师的平均收入,或相当于优秀律师的收入。同时相伴提高法官的身份待遇,最终达到能够吸引优秀的律师、检察官等人才进行法官队伍,不断提高法官素质,以适应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发展需要的目的。
    但是法官待遇的提高也不可一蹴而就。当前法官的素质还不是很高,社会公信力也不高,还达不到民众敬仰的程度,如果法官待遇一下子提高许多,也会引起不少矛盾和其他行业人员的非议。法官的素质和待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法官待遇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法官素质和公信力逐步提高的过程,同时也是民众心中由信仰权力向信仰法律转变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不以个人和社会的意识为转移的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结语
    社会需要称职、优秀的法官,因此我们要提高法官的素质、提高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而法官需要公平的待遇,因此我们需要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和身份地位。在一个国家和社会里,如果人们普遍看不起法官,也会普遍自不起法律,那么这个社会也绝对不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司法公正则距之尚远矣。

    作者单位: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注释]:
    [1] 参见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二版,第323页。
    [2] 《肖扬:律师与法官 待遇差距大》,载http://www.xici.net/b390196/d26174571.htm,2009年5月6日访问。
    [3]载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50706/1720182467.shtml,于2009年5月31日访问。
    [4] 蒋惠岭:“我所期望的十项司法改革”,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5期。
    [5] 韩庆解:“考察美国法院有感”,载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2586,2009年6月3日访问。
    [6] 约翰• 罗伯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7年度报告”, 李松锋译,载http://hi.baidu.com/xiongyeyou/blog/item/eec3a2ec735c522362d09f15.html,2009年9月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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