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飞 ]——(2009-10-19) / 已阅13223次
对于像徐教授这样的法学名家来说,我个人看法是无论什么网站,不管是否注明支付稿酬,只要是刊登了他们的文章,不管是他们自己投稿,还是网站转载,都应该支付稿酬,以表示对其知识产权和学术地位的尊重。如果双方没有就稿酬具体数额谈好,应该按照商业惯例支付。而对于像笔者这样的普通撰稿人(个人理解这个“普通”,应该是没有法学类硕士或者博士文凭),如果投稿网站没有注明是付稿酬的,就可以视为是网站为其做广告;如果投稿网站注明是付稿酬的,就应该视为是网站愿意刊登选登文章,并按照约定支付其稿酬,以保护广大在线投稿者投稿的积极性。笔者读过《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其中有美国网站的介绍,美国不存在免费刊登法律界人士作品的网站,都是收费刊登。这本身就意为着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比我们国人要高。而中国大陆呢,早在2001年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意接受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定。据我的老师范长军介绍,这一揽子协定大部分都是按美国人的意志行事的。因此同年开始,中国大陆就开始大规模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配套规定,以期与Trips协议的内容保持一致。可是奇怪的是,这么优秀的法律中的许多内容却被曲解的司法解释所代替。美国要求中国打击盗版,可盗版还是存在。网络著作权的问题,我看许多媒体,包括人民法院报和法制日报都有大篇幅的介绍,几乎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公认的法律存在缺陷的领域之一。起诉的案件很多,权利人胜诉的案件却很少。就算是胜诉的,也是以知识产权法元老、已故学者郑成思牵头去告侵犯自己著作权的网站为代表的类似案件。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也只是判决停止其侵权,而没有赔偿损失。这一判决,个人看法是它不仅没有遏制住网络侵权的风头,反而还助长了广大网站继续刊登侵权文章,因为法院也没有让它们付费!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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