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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文使用后不付费谁说了算?——对徐国栋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稿酬风波的思考

    [ 宋飞 ]——(2009-10-19) / 已阅13223次

      对于像徐教授这样的法学名家来说,我个人看法是无论什么网站,不管是否注明支付稿酬,只要是刊登了他们的文章,不管是他们自己投稿,还是网站转载,都应该支付稿酬,以表示对其知识产权和学术地位的尊重。如果双方没有就稿酬具体数额谈好,应该按照商业惯例支付。而对于像笔者这样的普通撰稿人(个人理解这个“普通”,应该是没有法学类硕士或者博士文凭),如果投稿网站没有注明是付稿酬的,就可以视为是网站为其做广告;如果投稿网站注明是付稿酬的,就应该视为是网站愿意刊登选登文章,并按照约定支付其稿酬,以保护广大在线投稿者投稿的积极性。笔者读过《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其中有美国网站的介绍,美国不存在免费刊登法律界人士作品的网站,都是收费刊登。这本身就意为着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比我们国人要高。而中国大陆呢,早在2001年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意接受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定。据我的老师范长军介绍,这一揽子协定大部分都是按美国人的意志行事的。因此同年开始,中国大陆就开始大规模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配套规定,以期与Trips协议的内容保持一致。可是奇怪的是,这么优秀的法律中的许多内容却被曲解的司法解释所代替。美国要求中国打击盗版,可盗版还是存在。网络著作权的问题,我看许多媒体,包括人民法院报和法制日报都有大篇幅的介绍,几乎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公认的法律存在缺陷的领域之一。起诉的案件很多,权利人胜诉的案件却很少。就算是胜诉的,也是以知识产权法元老、已故学者郑成思牵头去告侵犯自己著作权的网站为代表的类似案件。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也只是判决停止其侵权,而没有赔偿损失。这一判决,个人看法是它不仅没有遏制住网络侵权的风头,反而还助长了广大网站继续刊登侵权文章,因为法院也没有让它们付费!
      徐教授在留言中提议:中国法律保护侵权的臭虫:我要告它,要费钱费力到北京去,如果能在厦门起诉臭虫们,我早就起诉上百次了。强烈要求全国人大修改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从原就被改为被就原。我个人的看法则是:不仅要规定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而且还要规定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实行被就原,由原告所在地基层法院进行一审。这样以来,相信不仅像宋鱼水这样的“全国法官十杰”们的工作量就减轻了许多,而且也可以锻炼各地基层法院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的熟知程度,使得国家司法考试的知识产权考查内容不至于在基层法院过关后转为法官的考生眼里变成废纸。
      维权路如此漫长。可是总要人走。鲁迅说的好:“路本来是没有的,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为此,我再次鼓起勇气,提起笔来,一来是向广大读者们介绍一下我被蒙蔽的经过,二来是对徐国栋教授的愤概表示理解,三来也是希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不要再出现那种由已故学者郑成思牵头去告侵犯自己著作权的网站的类似案件。我更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很普通的公民,在自己所在的地区起诉,就可以让侵犯自己网络著作权的北京公司败诉。

    2009年8月30日草 8月31日定稿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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