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钊作俊 ]——(2002-6-27) / 已阅29963次
① 公安部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显然,这两家都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加上法院的十二个月,就是三十六个月。应当说,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此,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协调或者作出立法解释。
① 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
① 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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