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研究

    [ 钊作俊 ]——(2002-6-27) / 已阅29963次


    ① 公安部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显然,这两家都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加上法院的十二个月,就是三十六个月。应当说,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此,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协调或者作出立法解释。
    ① 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
    ① 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