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相希 ]——(2009-8-11) / 已阅37801次
2、违反第43条规定未取得第80条规定的动力装置自行车驾驶证而驾驶动力装置自行车的
3、违反第45条规定疲劳、疾病不能正常驾驶情形下驾驶车辆的
4、违反第54条第2项规定未申报事故发生时采取措施事项的
5、违反第56条第2项规定雇佣未取得动力装置自行车驾驶证的人使用动力装置自行车者
6、违反第63条规定在高速公路通行或横行穿越的
7、违反第69条第1项规定未向道路交通公社申报或违反同条第2项规定的措施或同条第3项规定未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或同条第4项未恢复交通安全设施的
8、违反第71条第1项规定警察署长命令的
第155条:违反第92条第2项规定未向警察出示驾驶证的处以20万以下罚金或拘留。
第1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金或拘留或罚款。
1、违反第5条,第13条第1项至第第3项及第5项,第14条第2项至第4项,第15条第3项(包括准用第6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第16条,第17条第3项,第18条至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至第28条,第32条,第33条,第37条,第38条第1项,第39条第1项至第4项,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4项、第5项,第51条,第53条第1项及第2项,第62条,第73条第2项(限于第第2号及第3号)或第92第1项规定驾驶人员
2、违反第6条第1项、第2项、第4项或第7条规定的禁止限制措施的
3、违反第22条,第23条,第29条第4项、第5项、第53条第3项,第60条,第64条,第65条或第66条规定的
4、违反第31条、第34条或第52条第2项、第4项规定或第35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的
5、违反第39条第5项规定的地方警察厅长限制的
6、违反第50条第1项、第3项规定未系安全带的或未使用人身防护装置的
7、违反第67条第2项规定的违反高速公路遵守事项的
8、违反第87条第1项或第88条第1项规定不接受例行检查或随时检查的
9、违反第95条第1项规定未上缴驾驶证者
第15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金
1、违反第5条、8条、10条第2项、第3项、第4项或第5项规定的步行者
2、违反第6条第1项、第2项、第4项或第7条规定禁止或限制措施的步行者
3、违反第9条第1项规定或本条第3项规定的警察采取的措施的步行者或指挥者
4、违反第11条第1项疏于儿童保护者
5、违反第68条第3项规定实施道路上禁止行为者
(三)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第5条之3有关“逃逸车辆驾驶人员加重处罚”规定:道路交通肇事人未依《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对被害者采取救护措施的按以下情形加重处罚。
1、致被害人死亡逃逸或逃逸后致被害人死亡的处无期或5年以上徒刑。
2、致被害人受伤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罚金。
交通事故肇事人将事故受害人从事故现场带离遗弃并逃逸后按以下情形加重处罚。
1、致受害人死亡逃逸或逃逸后致受害人死亡的处以死刑、无期或5年以下徒刑。
2、致受害人受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
韩国《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法8718号)第3条修订于2007年12月21日,该条将于公布后2年即2009年12月22日开始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第3条①车辆驾驶人员因交通事故违犯刑法第268条规定之罪【刑法第268条:因业务过失或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2千万以下罚金】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2千万元以下罚金。②第①规定的罪中对业务上过失致伤罪或重大过失致伤罪和道路交通法第151条【道路交通法第151条(罚则)车辆驾驶者因疏于车辆驾驶注意义务或因重大过失致他人受伤或损坏建筑物或其它财物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500万元以下罚金】规定的罪行,除受害者明确表示反对外可不提起公诉。但,车辆驾驶人员在过失致伤罪或重大过失致伤罪中未采取道路交通法第54条第1项【道路交通法第54条(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措施) ①车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财物毁损时车辆驾驶人员或其它同车人员应立即停车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护】规定的对被害者进行救护等行为或逃遗或把被害者从事故现场带离后遗弃并逃离及因具有下列行为而违犯前述罪行的除外。(2007年12月21日再次修订)
1、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条【道路交通法第5条(遵守信号或指示义务)】规定的信号灯或交通警察等的指挥信号或禁止通行或暂时停止等安全标志的指示驾驶车辆的
2、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第3项【道路交通法第13条(车辆通行规定)】规定越过中间线或道路交通法第62条【车辆通行禁止横越,U-TURN、倒行】规定横越、U-TURN、或倒行的
3、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7条【车辆行驶速度】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每小时20公里限速的
4、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1条【超车方法】第1项、第22条、第23条或第60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超车方法、禁止期间、禁止场所或强行插车的
5、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4条【交叉路口通行】的规定交叉路口通行方法驾驶车辆的
6、违反道路交通法第27条【步行者的保护: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过通人行横道时应在人行横道停止线前停车不得妨碍步行者通行或给步行者通行带来危险;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实施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或向右通行时应遵守信号灯或交通警察的信号或指挥而不得妨碍步行者通行;所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妨碍在未实施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或横越附近道路的步行者通行;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经过有步行者通行的道路安全地带或未设置安全地带的较为狭窄路段时应缓慢行驶;所在车辆驾驶人员在步行者通过未设置有斑马线的道路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停车以使步行者安全通过】第1项【步行者的保护:①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过通人行横道时应在人行横道停止线前停车不得妨碍步行者通行或给步行者通行带来危险】规定违反保护人行步道(斑马线)行人的义务驾驶车辆的
7、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3条【禁止无证驾驶】第1项、建设机械管理法第26条或道路交通法第96条规定未取得车辆驾驶执照或建设机械操作证或国际驾驶执照驾驶车辆的。驾驶执照或建设机械操作证效力处于中止中或禁止驾驶之中时,视为没有取得车辆驾驶执照或建设机械操作证或未持有国际驾驶执照。
8、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禁止醉酒驾驶(该条规定从2009年10月2日开始施行)】第1项规定醉酒驾车或第45条【车辆驾驶人员除第44条规定的禁止醉酒驾车外,不得在疲劳、疾病或药物(指毒品、大麻及类精神性药物及其它行政安全部规定药物)及困其它事由致不能正常驾驶车辆的情形时驾驶车辆】规定的因药物影响而可能处于不能正常驾驶车辆的
9、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3条【车辆通行规则】第1项规定侵犯人行步道或第13条第2项规定的人行步道通行方法驾驶车辆的
10、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乘车或装载的方法和限制】第2项规定防止乘客跌落义务驾驶车辆的
11、违反在《道路交通法》第12条【儿童保护区的指定及管理】第3项规定的儿童保护区域应遵守该条第1项规定的措施注意儿童安全的义务致儿童身体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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