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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劳动合同试用期之企业风险

    [ 杨德君 ]——(2010-11-25) / 已阅22190次

      与此同时,员工在应聘时,因为某些原因应聘者对个人信息的推荐,如果有不实之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1)在没有相应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经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可以视为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信息如果完善健全,危急关头,员工任意去留,可谓是企业的定海神针。

    三、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

      那如何进行告知、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通过招聘广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以给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把岗位职责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自己的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什么是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
      另外就是部门经理在日常的管理中应该多注意员工的违纪及重大过错的记录,让企业辞退员工时能有充分的证据,避免引起劳动纠纷,使企业由于举证原因承担不应该承担的成本。

    [提示:此外,需要提醒企业的是,招聘广告中也不应该包含有意或无意的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

    四、招聘员工时分析企业各岗位及人员的信息,确立签订合同类型。劳务派遣比较适合劳动密集型却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尤其是女性占公司人员比例比较大的企业,应重点考虑。
    如酒店业, 女员工的比例占到80%,每年招聘近来的员工的年龄都差不多,结婚及生小孩的年龄又相近。如果员工请假人数比较的多,招聘一批补上,老员工回来后又怎么处理,此时又不能解除合同,员工回来后解除合同,企业的成本就比较大,不仅为员工缴纳请假期间的保险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选择劳务派遣比较合适,而针对劳务派遣不成熟的地区,企业与员工什么时候解除合同比较的好,企业应该认真的思考,并提出做出相应的计划工作。
    而对一些重要的岗位的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为留住员工可以利用一些民事诉讼来与员工约定,如;为员工提供贷款,在公司服务几年公司将不在需要员工还款等。


    如上所述,控制成本、防范风险与企业的用工制度设计、经营风险、薪酬奖励及企业自身的发展环环相扣,而暗藏其中的法律诉讼风险,对于企业是伤筋动骨之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所呈现出员工招聘、试用期的问题不过冰山一脚。只有将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定与企业文化及员工自身的发展结合,一荣俱荣(如:联想的员工持股计划),企业的风险方能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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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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