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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石油企业垄断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问题探究

    [ 宋慈 ]——(2009-7-20) / 已阅15114次

    2.垄断企业要保证所提供产品的数量。这是指垄断企业要不分地域并且不间断地提供公共产品。不能因为地域偏远会提高成本等原因而不拓展业务,只要某地区需要,其就应当从事业务服务。同时,垄断企业也不能因为国际油价上升等利润空间缩小等原因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同时,垄断企业拥有排他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权,因而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民营企业提供石油产品。向民营企业供油是其义务,不得拒绝交易在《反垄断法》中有相应的规定。
    3.垄断企业要以合理的价格提供产品。《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如前文所述垄断企业虽国际油价升高而全面提高国内油价就属于不合理的高价。虽然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了按照纽约、新加坡、鹿特丹三地加权平均价确定我国油价,但其效力也不及《反垄断法》。按照反垄断法的原则规定,我国油价显然不应全面比照国际油价高价销售。
    还应注意,我国油价监管体制只集中于零售价格的指导。而石油产品的批发价格却由垄断企业自己确定。为了自身的利益扩大,两大集团很容易做高价,而出现“批零倒挂”现象。因此我国还要进一步完善油价监管体系,制定出一套针对批发价格指导的方案。扩展其义务,使企业制定批发价格也有章可循。
    4.对于垄断企业职工的高收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的义务设置加以控制。
    (1)设置缴纳一定税或费的义务。中国对资源性产品特别是石油征收“暴利税”日前正式亮相。开始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共分5级,征收比率最低为20%,当原油价格超过60美元/桶时,按最高比率40%征收。2007年前三季度征收金额达410亿元。但是,这种方式可能导致政府一面收取税费,调整行业收入不平衡现象;垄断企业一面抬高产品价格,回收自己缴纳税费方面的损失。最终使其缴纳的税费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规定其各级职工必须遵守收入最高限额义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茅在做国务院关于稳定物价工作的报告时说,要加强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完善国有单位特别是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11 这一举措可以直接限制石油垄断企业职工的高福利、高工资,实现收入公平的结果。

    (二) 宏观层面

    1. 应明确企业的“平抑油价、稳定市场”之义务。石油垄断企业之所以会获得自然垄断地位,其中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稳定油价,防止石油产品这种重要物资的价格发生较大的动荡,而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导致社会生活的不稳定,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平抑油价、稳定市场”既是其特权所对应的义务,更是其经营的目标所在。因此,这一内容应当以宏观义务的形式规定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之中。
    2.垄断企业不得阻碍民营石油企业进入市场。如果说,“非公经济36条”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为民营企业进入石油市场开辟了道路,为石油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那么,垄断企业就不得为阻碍着一进程进行的行为。在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拥有埃克森美孚、BP阿莫科、壳牌、雪佛龙德士古等跨国石油巨头;欧洲各国一般只有一两家一体化大型石油公司——挪威石油公司、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埃尔夫石油公司、意大利埃尼集团等。这些公司都具有垄断地位,但这些企业的地位都是市场形成的,且在这些大寡头之外,还有很多石油开发商。也就是说,别的企业也具有进入这一领域的权利。我国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为垄断企业设置不得干预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义务。

    四、平衡石油垄断企业权利义务的积极意义

      平衡石油垄断企业权利义务除可以是垄断企业受到相应的制约,缩小其利益空间,转变其作风。目前的垄断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强烈的要求不仅现在应该垄断,将来也应该垄断下去,垄断的范围不仅不应缩小,还应扩大。于是本该回归市场的部分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领域是去了应有的理性,不再遵循市场规律,继续垄断经营。而如果有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了垄断利益主体的权利,我国自然垄断的发展就有望像其他国家那样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结语:


      由于垄断现象的存在,我国的石油行业目前存在着许多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一些看法。由此而导致该行业发展活力不强,行业发展的前景并不乐观。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平衡该行业几大企业的垄断权利和义务。这一路径以法学领域的视角提出,希望可以为我国石油行业良性运行提供一点有价值的思路。

    1吕晓兰:“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与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1月(下)。
    2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
    3李振佑:“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特殊性与规制体制创新”,《甘肃理论学刊》,2008年第6期。
    4“中国石油进口分析”, http://post.cnfol.com/guba,601857,3770611.html,2008年9月8日发表,2008年12月30日登录访问。
    5张金喜:“石油业:缺乏管理的行政性垄断”,《中国乡镇企业》,2007年第9期。
    6吴语:“在阳光与阴霾之间颠簸,一个民营油企老板的2008记忆”,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103/06502605559.shtml,2009年1月3日发表,2008年12月30日登录访问。
    7张婷:“倒闭潮归咎垄断民营油企起诉两巨头”, http://finance.jrj.com.cn/2008/10/1415102274813.shtml,2008年10月14日发表,2008年12月30日登录访问。
    8“京6成职工工资低于平均数,银行石油行业超10万”,《北京晨报》,2007年3月27日。
    9韩志红:《经济法程序法教案》,第113页
    10邹一南:“垄断行业:民营企业的引入与社会福利的增进——基于中国石油行业的产业组织分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1“国务院要求完善垄断行业收入机制,推进个税改革”,http://bhnews.hexun.com/2008-12-24/112735972.html,2008年12月24日发表,2008年12月31日登录访问。


    宋慈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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