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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解读

    [ 罗海林 ]——(2009-7-17) / 已阅24310次

      (三)对政府失灵的纠正
      从标准化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标准制定权相当程度集中于各级政府部门。加之备案、检验、认证、复审都由行政部门主导,这样就形成了集中的标准化管理体制。相应地,政府部门具有绝对的权力。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7条接着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这明显暴露了最关系消费者安全的强制标准竟然缺乏监督。加之以下原因,这种以行政为主导的体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一,政府部门毕竟缺乏高水平的标准制定和管理的技术要求,这就导致其组织力和监管力的下降。况且这种体制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成本,加大其财政负担;第二,政府部门利益的冲突会对标准化工作产生负面作用;第三,有的地方政府会以标准为手段实行地方保护,以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壮大政绩;第四,更可怕的是,有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被企业俘获或者实行合谋,极大损害了公共利益。雀巢转基因奶粉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对此最好的注释。
      企业进入公民权领域是由于传统的政府失败角色出现失败,国家不再是公民权唯一的担保人,公司接管了某些原先完全由政府承担的保护、形成和确保公民权的功能。 企业允许消费者参与标准化工作是克服以上种种政府失灵的方法之一。权利对权力进行监督。消费者正是这种权利当然的主体。消费者的加入,增强了技术力量和监督力度,必要时也可分担有关成本。当然,对政府失灵根本的防范和纠正在于标准化权力的合理分派。国家适时地将有关权力下放给各个行业组织甚至企业。例如,对于有资格的团体,政府可委托制订政府标准。受企业的委托,社会团体也可制订企业标准。 通过竞争,让市场做出正确的选择。这也是阳光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应有之义。因此,新的标准化法应该对标准化权力做出新的安排,以市场为导向,赋予行业和企业自主制定标准的权利,同时对标准竞争做出规范。
      (四)相关法价值的诉求
      作为社会内在规律所体现的法律秩序得益于如下两种历史条件:“第一种历史条件描述了一种经验以及一种对群体关系的认识。因为,法律秩序要发展,必须以这样一种环境为前提,即没有一个利益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历史基础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它以一种更高的普遍的或者神圣的法则为依据,用它来论证或者批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 因为现代市场中不仅出现了需要协调的多元利益集团,而且“更高的”市场法则(市场伦理)对现实的市场秩序做出了强烈的批判。这些都在说明旧的标准化制定体制是亟需改进的秩序。因为现在,旧的标准化制定体制不能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非法牟利企业和某些寻租的政府部门正屡试不爽地利用其合谋损害市场利益的平衡。
      在企业这个集合体内,既包括出资人和管理者,管理者和雇员之间的显性契约,也包括一系列隐形契约,如包括企业和债权人、供应商、顾客、社区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等,这些被称之为利益相关者的个人或群体不仅会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且还会受到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的影响。 如前所述,通过标准化对产品质量的作用,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连接起来了。企业在实现盈利目标的同时,要对消费者群体的相关利益负责。
      归根结底,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尊重的是人权和正义。人权是法律的源泉,也是判断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而人权的实现要依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安全权是人权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市场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保障,在工厂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也必须有法律来确认和保护。正义作为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是法律追求自我完善的深层动机。从正义来讲,标准化法至少已非一部良法,有改进的必要。  

    三、消费者参与:企业标准责任社会化的实现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其本身,基本上虽是道德性的抽象概念,但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该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办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免不了终至落实成为一项口号而已。 因此,尽管有以上理论分析,然而最重要的是具体实现的机制,以下就初步对此进行探讨。
     (一)参与范围的界定
      在众多种类的产品标准制定中,消费者不必一一涉足,而应有选择地参与一些与产品质量和自身健康密切的标准制定。这样既维护了权益,又降低了成本。产品标准可划分为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企业标准等。对于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范围,结合标准化的规定和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遵循以下方法:首先,《标准化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据此,消费者最应关注的就是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因为企业标准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更重要的是企业标准的制定较之其他标准更缺乏监督。其次,第6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现阶段,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大做强地方企业以求政绩,一方面地方企业为了追求市场份额进而采取不正当竞争甚至干预权力的正当行使,用违法手段俘获了行政部门。二者进而合谋以破坏标准制定正当性的形式损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因此,对最为过渡形式存在的地方标准制定应严格监督。第三,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是关注的重点。因为强制性标准与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此外,推荐性标准与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也存在间接的关系,必要的话也应关注。
    为保障标准制定的质量和速度,标准的制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标准项目计划的确立;第二,标准的起草;第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第四,标准草案的审查;第五,标准草案的报批;最后,审批和发布标准。各个标准制定主体在适当的时候应主动公开征集新标准的项目和内容,特别是公开重要消费品标准草案内容,鼓励社会大众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公布反馈信息。消费者应积极参与,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参与的途径
      至于消费者怎样参与标准制定,简要来讲,笔者认为有以下的途径:
      在制定各种标准时,各个主体应主动邀请消费者参与。比如农夫山泉公司发起的消费者测水活动,让消费者亲手去测试,让消费者亲眼去鉴别,让消费自行去选择,并从中受到有益的教育。若未被邀请,消费者可向制定主体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参与。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法律应赋予消费者在标准制定中的相关权利。第一,标准化法应赋予消费者参与权。消费者可以申请抑或受邀参与标准化制定工作。相应可以将第12条修改为:“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作用。”第二,消费者在标准制定中应对某些标准享有选择权,排出不成熟的标准的潜在危险。第三,对某些消费者不能选择的标准,消费者对其制定享有监督权,监督其制定的程序。监督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不仅仅是为了消费者本人,而更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享有的共益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和第15条明确赋予大众传媒和公民监督权。 第四,消费者可以对落后和有潜在危险的标准行使提议修改权。如在《标准化》第13条规定的标准复审的提起加入消费者作为主体之一。事实上,在企业和消费者对于安全问题所产生的歧见面前,消费者的意见占据着决定作用,企业如不能潜移默化地引导并改变消费者的这种意识,就必须改变自己。如果两者都做不到,那么这个企业的产品生命必将终结。 第五,参与标准制定的毕竟是少数的消费者代表,为了使更多的消费者避免消息不对称,应赋予消费者对标准制定的知情权,完善相关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六,消费者还理应享有相关的结社权和受教育权。消费者可以依法组成一些组织来代表行使以上权利和组织标准化知识的教育。第七,在适当时候我们应该发展利益相关者和共同治理理论,倡导建立消费者董事制度。笔者认为在标准化修改中加入以上公众的相关权利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和标准化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
      此外,为了增强消费者的监督、鉴别能力,消费者可以联合消费者协会、与制定标准有关的行业协会、可以对标准进行检验的科研机构和实验室以及一些民间机构。另外,传媒也可以发挥传播和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使活动公开化。只有真正把社会公开机制制度化、成熟化,其他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措施才能真正有效。 总之,没有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企业标准化将成为无源之水。应大力提倡导消费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只有人人关心食品安全, 人人重视食品安全, 才能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起我国的长效食品安全体系。

    四、暂时的结语

      笔者倡导企业标准化的消费者参与机制并不是无事生非,而是基于以上的论述以及严峻的消费品安全现实。这也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正参与起草ISO手册以促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较之欧美日,我国无论标准体系还是标准化工作抑或标准化法律,都需要改进。质量管理大师朱兰所预言 “21世纪将是质量的世纪,质量将成为占领市场的有效的武器,成为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让消费者参与标准化制定,通过标准化的优化提高质量,从一开始就赢得市场。并有效遏制侵害公共利益的危害发生同时消费者的知识能力得到了提升。尽管这一机制运行的初始成本较高,但从整个21世纪来看,回报将远大于这点付出。
      以上论述仅仅大致阐释了产品标准化消费者参与的必要性和基本方式。较好地实现这一机制,还应对以下问题做出解答::第一,相关法律不完善,标准化法与有关法律不协调,如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认证、法律责任规定不一致;第二,上述责任内部之间以及与其他责任的协调;第三,我国缺少以消费品安全为重心的标准监管机构;第五,还应倡导更多的公众参与其中,如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第七,妥善处理此机制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关系;第八,防止相关利益者借此进行恶意竞争;第九,政府的相关责任建设;第十,如何改进更具意义的标准化管控机制等等。总之,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和标准化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认为,企业标准化的消费者参与机制也许并非一条捷径,但却是中国的市场和消费者走向成熟的不错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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