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奕新 ]——(2009-7-12) / 已阅27803次
(二)关于诉讼当事人
1、原告,须为就执行标的,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的案外人,当然也包括依法可以为案外人担当原告的人。
2、被告,须为申请执行人。已取得执行依据而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亦否认案外人权利的,可以列为共同被告。但此种共同诉讼的性质究为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有争议。如果法律不好硬性规定,笔者认为,这种共同诉讼是介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类型,可以称为“准必要共同诉讼”。案外人可以选择共同起诉,也可以选择不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应当“合一确定”地审判;未共同起诉的,不影响诉的合法性,但判决对未被起诉者无既判力。
3、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如果案外人仅以异议权为诉讼标的,则仅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足矣;如果案外人旨在一并解决实体关系,应一并起诉被执行人,而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4、被执行人也否认案外人的权利,而案外人未一并起诉被执行人的,未避免案外人败诉后另行起诉的,被执行人亦可就实体关系主动起诉案外人,由法院合并审判。
(三)关于起诉要件
1、起诉期限。①一般起诉期限:“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终结前。②特别起诉期限:执行法院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案外人选择先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的,则在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后的法定不变期间(如15日)内必须起诉。但是,案外人直接起诉的,就不存在此种特别起诉期限。这是针对诉前执行机构实体裁定程序而言,后文详述。
2、异议事由。案外人必须主张其对执行标的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物之转让或交付而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案外人的异议实际上是针对程序性的事由,如查封不符合程式,查封案外人名下财产而明显不合法等的,此种争议本来不属本诉所谓的案外人异议,而实属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得提出异议之诉。至于哪些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需要经过审理予以判断,在此不一而足。
3、多数争议事由应当一并起诉。依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一个事由就可为一个诉讼标的。但为防止案外人以不同的争议事由,多次提出异议之诉,拖延执行,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时,多数争议事由应当一并主张。
(四)关于诉讼请求的表述
1、诉讼请求至少应当表明:“不得强制执行某特定执行标的”。当然,这里的“强制执行”,可以依个案情况具体化为“查封、拍卖、强制执行迁出房屋、强制执行退出土地、强制解除占有”等。至于,执行法院已经对该特定物采取了某项具体的执行行为的,该执行行为的停止、撤销、解除等,本是案外人胜诉后的法定效果,应由强制执行法直接规定,案外人本不必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列明的亦不违法。
2、案外人一并起诉实体法律关系的,可以在前项诉讼请求之前,列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确认某特定执行标的物归其所有”、“返还不当得利的银行存款”等。
(五)关于审理和裁判
1、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考虑设计一些体现紧急审理的规则,比如,可以考虑适用简易程序,设定较短的审理期限和对被执行人的公告期间等。
2、在举证责任上,应当充分考虑到异议之诉的特殊性。案外人应当对自己就执行标的享受某种特定的实体权利进行举证,但:①案外人已经提出比较充分的表面证据的,被执行人即使反对但未提出足够相反或反驳证据的,举证责任应倒置给申请执行人。②案外人未提出比较充分的表面证据,申请执行人反对的,即使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的权利,也不能认为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完成。
3、在裁判内容上,如果当事人未明确合并诉请对实体关系进行审判的,法院虽然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阐明,但不应当在主文中予以宣告。反之,当事人明确合并诉请对实体关系进行审判的,法院还应当在主文中予以宣告。
三、关于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机制
旨在实现审执兼顾、审执配合,以防止恶意诉讼,确保执行效率。
(一)诉前执行机构实体裁定程序
案外人异议本质上属实体争议,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均规定,案外人应当直接起诉,执行机构无审查之权。但是,我国立法和实践并未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而且考虑到执行效率的需要,我国不防独创一个诉前由执行机构先行实体裁定的程序,也许对当事人各方都有好处,都能接受。但笔者建议,该裁定程序,应设定为案外人“自选项”为宜。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注:指由执行机构承办,以下简称“执行机构”)裁定,也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注:指由民事庭承办,以下简称“审判机构”)。
2、案外人可以直接起诉。因为,案外人可能预见到执行机构“主意已决”,根本不可能自行纠正,为防徒费时间,故直接起诉。
3、案外人同时申请裁定和起诉的,执行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异议申请,以免与审判相左。但要注意:①此时的“驳回异议申请”,只是在程序上的驳回,而不是下文提到的实体上的“驳回异议请求”,类似于“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②案外人的异议实际上是程序性异议的,执行机构应当探其真意,适用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裁定。
4、案外人先行申请实体裁定的,执行机构应当在一定期限(如15日,或者稍长一点)内审查完毕,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5、异议裁定的生效。不论是中止裁定,还是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均不待诉讼,立即生效(后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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