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金锋 ]——(2009-7-10) / 已阅19964次
成都五城区二环以内:682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5450 元/平方米,三环以外: 4920元/平方米。
五、专项维修资金
提交要件:
① 出让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双方有效身份证(照)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表
④ 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公证情况)
⑤ 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委托情况)
⑥ 派出所地址证明
⑦ 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情况请到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办窗口(48号——52号窗口)
咨询咨询电话:86279698 86279199
六、禁止交易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成府发(1998)96号
1、职工个人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两套以上(含两套)的住房;以及职工个人在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又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一套以上(含一套)的住房。
2、学校教学区、部队营房区内及单位办公、生产区与居住区无法分离的住房。
3、上市交易后,会造成职工家庭居住困难的住房(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于或低于8平方米为衡量标准)。
4、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即已部分或完全住改非的住房。
5、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如已作抵押的住房和产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住房以及司法部门暂封的住房等。
八、赠与过户(不按买卖方式办理过户)
(一)提交要件
1、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赠与公证文书;
5、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
6、非直系亲属赠与的需提交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7、房改房非直系亲属赠与需提交房改单位证明。
(二)办理流程
总咨询台排号,持应提交资料到受理窗口交件申请办理,符合受理条件的领取《受理通知单》——在通知单指定的时间到27号窗口排号——缴费通知单领取窗口(28-38号)领取缴款通知书单-----缴费窗口(84-95号窗口)交费----发证窗口(28-38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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