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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并购中的对价支付

    [ 林涛 ]——(2009-6-24) / 已阅16845次


      外国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外汇账户,须向外汇局提交能够证明其投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由外汇局核定有关账户的最高限额、存续期限、收支范围等事项,并进行日常监管;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作者: 林涛律师
    工作单位: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tom@titaners.com
    个人网站: www.福建涉外律师.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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