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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 林涛 ]——(2009-6-24) / 已阅17967次


    16. 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经营者不服反垄断局行政决定的,必须依法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本文作者: 林涛律师
    工作单位: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tom@titaners.com
    个人网站: www.福建涉外律师.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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