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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学发展观下创新执行工作思路

    [ 王盘明 ]——(2009-6-24) / 已阅26558次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以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与社会的观点,也是一种历史的、动态的、变化的、发展的思维方式。以科学发展观看问题一方面要向前看,即要积极的向前看,立足现在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看问题,另一方面要向后看,即要以历史的眼光要看问题,要懂得历史,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从历史的高度来分析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其利益的变化过程,唯有尊重历史,才能真正的面对未来的不可知与现在的必然存在。
      如上例所述,在社会形势剧烈变化中过程中法律实施遇到的困难就更需要以历史的眼光去看待,用历史的高度去分析法律事实,另一方面,要以发展的、变化的观点去看问题,明确现今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降低双方当事人的期待值,平衡双方的法律权利义务,取得和谐的共赢。

    2.2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解决问题思路是科学的、体系的、多重的解决模式

      我院曾有过一件涉及民政福利企业的执行案件,当时企业基本上垮掉了,职工发不出工资,成天到政府上访,由于企业本身债务缠身,其他企业对该企业的收购拯救也不敢参与,后来在法院的协调下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实行了放水养鱼的方式。通过这次执行和解,解开了一系列的连环扣,将一个将死的企业做活了,做强了,做大了,最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权利得以实现了,执行债务得以化解,职工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得到发展,政府税收得到提高,真正在科学发展观下完成了执行案件的和谐执行,矛盾化解,法律的终极目的得以实现。
      如果说这个执行案件的解决是偶然的,那么其中所包含的解决执行案件的思路则一种全新的和必然的。通过这起案件的执行我们思考了下面三个问题,一是法院在社会矛盾复杂的执行案件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二是法院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权力协调好多重的社会矛盾;三是法院案件执行效果如何评价,单纯的以执结为评价标准的法院案件执行评价标准很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而面对复杂的多重的社会矛盾的纠集体时单一对执行员的要求显得太单薄与肤浅,以个人承办案件的方式来解决复杂的社会疑难问题显然也是非常错误的,这应当是一个法院集体甚至社会集体共同来解决的事情才对,善于利用法院的社会地位来解决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是一种必要和必然的手段方式。

    2.2.1复杂条件下法院执行工作的定位与执行策略

    1、明确法院执行工作的在社会生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法院工作中的位置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军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暴力机关,其职责有二,一是用暴力维护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政治政权和经济体系;二是用暴力制裁破坏政权体系和经济体系的个人和组织。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的终极判断者、裁判者,另一方面是将所作出的终极社会价值判断用国家司法强制力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法院执行机关作为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的最终实施机关其执行权来自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诉讼法所授予的司法强制力,民事判决与裁定对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应有的社会秩序以及社会价值的取向做出了判断,而纸面上的法律判决最终必须通过涉诉行为人、涉诉标的依法院判决所确认为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才能真正使法律所主张的社会正义与法律价值取向成为现实。
      法院执行机关作为社会价值食物链的最高级分配者其法律地位与实施效果直接决定了法的社会效果及其地位,法院执行机关一方面依照法院的判决将原有的社会关系予以破坏,另一方面,依照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方式与内容将新的社会关系予以重建,其整个执行过程就是破坏与重建的过程,也是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益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法律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益依法律价值判断进行重新分配的全过程也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基础、经济体系与经济基础的维护与自新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法院扮演了食物链中食腐者的角色,将社会价值体系中不符合的部分与不协调的部分予以清除,重建为协调的,符合社会价值判断与社会正义的部分。
      所有的法律均存在一个滞后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与网络全球化的发展,社会价值判断标准一日千里,在原有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面临全新的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两者出现了极大的差异与割裂。法律价值标准并非是衡定而不变的,而法律价值标准的确定则是远远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的,特别是在现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个判决之后,却面临一个无法将判决内容完整实现的问题。一是判决的内容无法实现,二是判决的内容实现会导致极其而明显的社会不公,而在一个缺乏法律理性与法制传统的国家,一旦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就会人为的抵制法院判决的实现,执行难问题便再所难免,最终的法院执行难问题便成为法律实施的终极问题。

    2、法院的司法强制处置局限性

      法院的司法强制处置具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1)司法强制处置的执行机关单一,即人民法院;2)司法强制处置的方式较少,司法强制处置的方式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查封,扣押,变卖,抵债等;3)司法强制处置的社会副作用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关系破坏性大,在法院判决对大规模社会关系的大量的破坏的时候其执行效果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力,一个企业的被强制拍卖就导致一群依附于企业生存的职工的生活与工作的问题,以及依附于职工的子女与赡养的父母的生活、教育问题,以及依附于原企业进行上下游加工与原料进出口贸易的关联企业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每一个每一项都是法院强制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法院强制执行难,就难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下所附着的一大堆的社会问题,而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来解决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很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社会矛盾综合体现的结果,以法院强制执行为矛盾激发点完整的展现出来,以法院强制执行力直接对多重社会矛盾中的一部分直接下手解决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增加社会问题,在面对司法强制力的前提下老百姓的社会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无所依靠的老百姓便以死拒之,用自己的生命或是别的最终极的方式寻求司法公平。由此,一个不公正不公平的司法被另一种更极端的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为砝码的不公平所平衡,这两种极端的法制问题的产生完全将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摊到了台面,成为双方挤压的面饼而完全无回天之力。

    2.3.1由上述可见,和谐执法并非只是意味着法院执行只要体现人性化、搞柔性执法就可以了,笔者认为其中应当包含如下两个方面:

    1)要忠实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责,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执行工作,杜绝和减少违法现象的出现,维护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只有在程序正义与透明公开的前提下社会和谐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2)执行应当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出执行工作的人性化,做到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以法服人,又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被执行人心服口服。

    2.3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是实践的工作模式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应当是立足于执行工作实践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逐一进行,逐个化解,循序渐进的。在实践中实现,在实践中发展,在实践中实践。

      2009年1月,离春节只到几天的时间了,天宁房地产公司的却急匆匆的到防城港中院立了一个非常少见的双务执行案件。广西天宁房地产公司与海南华港公司签定了一个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合同签定后天宁地产在交付合同第一期款项后便对原土地上的住户开始实施搬迁,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迁,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也正在办理之中,随着金融风暴的来临,很多房地产商资金链开始断裂,华港公司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出现了怀疑,他们担忧天宁公司能否支付合同的后续款项,于是他们便单方面中止了合同履行,不再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了,此时天宁地产正将所有的资金与押宝在这块土地的楼盘开发上,而此时正是天宁公司需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办理好过户手续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关键时期,由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涉及楼盘开发的所有工作被迫停止,银行贷款也无法进行,此时的天宁面临着真正的危机。他们向法院进行诉讼后,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判断是做出了,而能不能将法院的判决实施完美的履行,则是天宁最忧心的地方。
      这是一个典型的在金融危机之下的执行案件,面对金融危机,企业之间自保倾向严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信任,经济的交流与物质交流停滞,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与新情况,作为法院,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而稳妥的促进贸易保障合同安全。
      一方面,这是一个双务执行案件,案件的执行并非是以单方的给付作为案件执行的内容,而是双方的积极作为才能促成案件的顺利履行;第二,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资信已经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才导致案件的发生,而在执行阶段要将合同完整履行则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如何增加双方对合同履行的信心,重建彼此的信任,则是解决案件的关键所在。第三,案件有合谐履行的可能,因为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华港公司,他们首先也想要卖地,通过卖地可以直接的实现他们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天宁公司需要买地,他们需要开发楼盘,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一个愿卖,一个愿买,本身就是合同履行的基础嘛,但是破解合同履行的僵局则是双务执行中最麻烦的事情。
      面对双方当事人僵持的局面,我们提出了明确目标、逐一进行的执行工作思路,即由申请执行人拿出资产包,交给法院进行执行担保,由此换取华港公司将土地的使用权过户办理的红线图和规则许可证交出给天宁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天宁公司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即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支付部分合同价款,换取华港公司清理土地上的住户并完成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交付,完成对该宗土地上规则许可,完成建设工程报建;最后天宁公司在工程项目报建后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银行贷款开始楼盘开发并支付全部合同款项。针对法院拿出的如此细致合理的执行方案双方当事人觉得切实可行,而这种执行案件路线图最终的指向了执行的完美实现,在历时半年之后,案件通过一层层,一步步的切实可行的分解式执行,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重新建立,案件的执行终于大功告成。
      构建和谐执行的目标要求我们的执行工作更注重合理性、科学性、艺术性;法院案件的执行工作需要开动脑子想办法,贯彻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敢于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方式想问题、分析对策,要敢于做事情,要敢于切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核心,在实践中实现。要擅长于从双方当事人最核心的利益诉求出发,实现双赢和多赢。而最终的目标的实现是以每一步的每一环节的努力实践分不开的,科学发展观下和谐执行必然是一种合谐执行和合理执行,也是我们法律的价值取向,也是面对严重的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要求。

    2.4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是衡平的、善良的、具备社会责任良知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

      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根源于社会矛盾的多元化与多重化复杂化,其解决的出路也在于以多元化多重化的方式。一方面要在政策层面将可能出现的利益流转进行政策分析,防止政策对原有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的破坏。另一方面,在司法层面要加强多种处置力量的介入,即要有政府的介入力量,从经济上,从政策上,从行政措施上对出现的历史原因的问题进行综合协调的处理,对确因政策失误造成利益受损的个人和公司进行政策补偿,另一方面也要利用政府部门的经济实务与政策优势利用别的方式给予补偿,从政策层面平衡当事人因为法院判决而导致的利益与权利受损的部分。
      法院的衡平方式对法律关系进行判决是基于良心与良知,而在执行阶段法院的衡平方式也是基于良心与社会良知,作为执行工作部门需要一种严重的社会责任感,社会危机感,一种执着的共产主义理想,要超然于社会利益之上,这也是大局观的体现,法制利益实现的最高境界。
      从某些方面来说,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因为法的实施而导致了社会秩序的破坏,就违背了法的根本目的与追求。所以说,司法之中的大局观也是正确的司法观,唯有符合大局意识的司法行为才是符合法律目的司法行为,具备大局观的司法观才是正确的司法观。

    2.5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应当是符合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符合法律的精神与要求,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利,对缓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的综合性解决模式
     
      在某种层面上来说,司法独立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唯有司法独立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衡才能真正保障法的正确实施。
      一,司法独立并不排除司法资源与其他社会手段合并使用;二、司法独立是司法判断的独立,而不是司法作用的独立;三、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独立与司法部门的机关独立,而不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彻底绝裂。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在实现之前法律的目的与价值目标是没有实现的,而法律的目的与价值目标的实现是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即有政治上的需要,也有经济生活上的需要,也有政权稳固的需要。在以法治为基础之上的,以法的价值目标为指引下的多重的社会力量的介入,产生执行联动,使法的目标价值实现真正成为可能。

    2.5.1综合实施组织与目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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