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志来 ]——(2009-6-17) / 已阅18841次
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面对环境侵权这一新型侵权形式,已经是举步为艰、挑战重重,这首先表现在,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对于环境污染的遏止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上的不足,第一,传统侵权行为理论要求侵权行为必须是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行为。而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其行为具有的继续性,损害往往若干年后才会发生,甚至出现在几代人的身上。这样以实际损害的为要件的传统侵权法并不能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第二、传统侵权行为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环境侵权的不特定性,使得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行为影响着不特定人利益,换言之,使得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强调事后救济,而忽略了事前预防。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其发生的继续性和技术性等特性,且一旦发现损害巨大,使得法律应强调环境侵权的预防功能,赋予极易成为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一般民众更为宽松的诉讼条件。
最后,传统的侵权所侵害的是财产和人身利益,而环境侵权还包括环境利益,这是传统侵权所保护的财产和人身利益所不能涵盖的。从环境侵权弱者利益的保护的角度,应当将环境权私法化,使之成为一项具体的权利。环境侵权弱者保护的提出,对于革新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创新环境侵权制度将具有指导意义。
注释:
[1]参见刘建辉著.环境法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第12-14页.
[2] 李艳芳.论环境法的本质 [J].法学家,1999,(5).
[3] 同[1],第14页。
[4] 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第108页.
[5] 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第798页.
[6] 参见陈冬.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以鲁坚案为中心析美国环境公民诉[J] .环境资源法论丛,2004,(4).第146-163页。
[7]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391页。
[8] 同[7],第392页。
[9] 张丽君. 《论个人环境权》[J].环境资源法论丛,2006,(3).第72页。
[9]同[5],第798页。
[10] 同[4],第108页。
[1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22页。
参考文献:
[1]刘建辉著.环境法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 李艳芳.论环境法的本质 [J].法学家,1999,(5).
[3] 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4] 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5]陈冬.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以鲁坚案为中心析美国环境公民诉讼 [J] .环境资源法论丛,2004,(4).
[6]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 张丽君. 《论个人环境权》[J].环境资源法论丛,2006,(3).
[8]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余志来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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