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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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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奥地利A公司向香港B公司购买10000只两轮铝滑板,单价$20.20元/套( FOB上海),而香港B公司以$7.50元/套(FOB上海)向宁波C贸易公司购买,结算方式为信用证。宁波C公司以单价RMB140元/套向工厂收购后,委托奥地利D货运公司将10000只两轮铝滑板空运,收货人为奥地利E银行,通知人为奥地利A公司。由于奥地利D货运公司直接将货支付给了奥地利A公司,因此,奥地利E银行拒付信用证。本律师接受宁波C公司委托后,选择了最简单可行的法律关系以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对奥地利D货运公司提起诉讼,并提出根据国际航空运输《海牙议定书》规定,要求奥地利D货运公司赔偿该批货物在目的地(奥地利)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即202.000美元,而非卖给香港B公司的175,000美元。奥地利D货运公司辩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果要赔偿只能赔偿宁波C公司货物收购款RMB140万元.经过本律师的调查取证,并翻译信用证等有关材料,通过多次开庭质证、辩论,历时近1年,上海第二级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奥地利货运公司赔偿宁波公司经济损失美元2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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