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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欲占己有,对簿公堂被判返还! 
日前,笔者代理的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诉被告何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罗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何某、王某将在银行取款过程中的不当得利6000元返还给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 
2004年3月某天中午12时许,何某持其妻子王某的活期储蓄存折(余额13025.94元)到广发行罗定支行储蓄所取款3000元,业务员在支取何某3000元后,却在打印“储蓄取款凭条”时误写为“存款3000元”,在交还何某的存折上也打印为“存人3000元”。事隔50分钟,何某又在该支行的另一储蓄所取款16500,其存折余额为25.94元,当日下午该支行业务员结数时发现数目不对,便观看监控录像,发现误将何某的取款录人为存款。其后,该支行要求何某更正存折并返还不当得利,何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并拒绝返还。该支行追偿无果,遂将何、王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罗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将取得的6000元不当得利返还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两被告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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