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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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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民事、商事及行政诉讼代理、仲裁纠纷代理、破产清算、刑事辩护、医疗、劳动纠纷代理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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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简介: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深圳易律师、林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5 1059 3059、:360099707, 
  竭诚为福田地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法律顾问! 
 
  深圳福田律师诉讼案例: 
  原告东莞市S铝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12年8月3日,东莞市展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就东莞市展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其对被告所享有债权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约定:东莞市展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所享有之债权人民币649,6L5.36元及违约金、利息、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原告。该协议签订后,东莞市展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约当天向被告下发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2012年8月7日,原、被告就被告分期还款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约定:一、双方确认就散热片含税246,0L9.22元不需要开具发票,故双方确认被告只付原告人民币63万元;二、被告在2012年9月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万元;三、被告在2012年10月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万元;四、被告在2012年11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万元;五、被告在2012年12月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万元;六、被告在2013年1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11万元。但协议签定后,被告却未能依约付款。原告屡次催收,被告均借故推拖。原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东莞市展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东莞市展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人民币649,6L5.36元及违约金、利息、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原告。该协议签订后,东莞市展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签约当天通过传真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2012年8月7日,原、被告就被告分期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一、双方确认就散热片含税246,0L9.22元不需要开具发票,故双方确认被告只付原告人民币63万元;二、被告在2012年9月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万元;三、被告在2012年10月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万元;四、被告在2012年11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万元;五、被告在2012年12月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万元;六、被告在2013年1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11万元;七、若被告在支付最后一期货款时有困难,原告允许延期一个月,由被告分两期支付。《还款协议》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货款,遂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原告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S铝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6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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