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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易律师,13510593059
 
深圳福田看守所 --主页

个人简介:

深圳福田看守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观路8号(皇岗路北接近梅林关处)。 
  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10593059 
  腾讯:36009970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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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刑事律师,为当事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因为专业所以自信。  
  提供关押于深圳福田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探望、取保候审(保释)、法律支持、出庭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进去看守所的一般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 
拘留所与看守所不一样,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司法处罚的人,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周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例: 
 
  2011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隐瞒其所开办的水晶烫钻镀矿灰厂已经转让的事实,以其与广州等地的客户存在水晶烫钻交易为借口,分多次从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等人处赊得总计价值为297140元人民币的水晶烫钻,并承诺在一个月后向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等人支付货款。嗣后,被告人周某将赊来的水晶烫钻低价销售给浦江本地的买家予以变现。在被告人周某承诺的付款时间到期之后,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等人多次向被告人周某催讨货款,但被告人周某以避而不见、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追讨,至今未向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等人支付过分文货款。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亲属向王某乙、季某、王某丁支付了所欠货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王某丁的陈述,证人苏某、陈某甲、张某甲、温某、陈某乙、蒋某、童某、黄某、张某乙、王某甲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出库单(或销货清单),送货单(或条子),价格鉴定结论书,查询存款通知书,收条、谅解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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