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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香港某有限公司与香港某某有限公司、武汉进口设备纠纷案  
 
香港某有限公司与香港某某有限公司、武汉进口设备纠纷案。 
 
武汉厂通过香港公司进口美国蒸馏水生产线,香港公司又通过另一公司在美国进口该设备。设备进武汉后,安装完前期工作,武汉厂家以设备有质量问题,出水不合格,主机噪音大等理由起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香港科技公司通过关系找到我。经查,该生产线设备没有完全安装调试完毕,而湖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武汉市环保局分别做出两份检验报告,说该设备有质量问题,噪音超国家标准,并责令该厂不准投产。看来官司不好打,但设备没有安装完,没有调试正常,没有交付使用,就做各种检测,不是违背常规吗?我认定这是本案的突破口,经与武汉法院交换意见,决定调解先让继续安装,武汉当地一些有权官员也作干预,使调解陷入僵局。但依现在检测结论定案显然港方定输无疑,对港方也是不公平的,我向法院表明态度,只要不让安装调试完,所做的任何结论我们都不会承认,一定向高院上诉,向最高院申诉。最后在法院多方做工作后,同意港方自费安装调试(原定安装调试费用对方全包),合格后由对方报销,不合格则退货,结果安装调试后,一切正常,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 
 
二、山东边贸公司与长白山矿泉水厂购销矿泉水纠纷案  
货到山东已是八月底,我问检验过质量没有,经理说没有,有合格证,矿泉水有什么质量问题。我说你把矿泉水所有指标检测一遍,经质检所检测,结果矿泉水符合国家标准GBB5-87,但瓶装标签上标明的微量元素含量表有一项砷元素,标注含量比实际检测含量高近100倍,砷是人体必需的,而在一般食物中又含量很少的微量元素,是衡量矿泉水质量的九个重要指标之一,高标注就是夸大产品质量,欺骗消费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馐标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按规定此种包装的产品禁止销售。经理有了主意,起诉法院退货。对方不同意该检测结果,并说该标注含量值是国家矿产部去检测,我问当地质检部门所检数据有无水份,答是绝对没有。就由法院取样在当地进行了检验,对省级结果未在提出去矿产部。因地下水微量元素的含量是不稳定的,原检测含量是对的,只是现在含量下降了。有的质检员就说,砷的含量及对人体的作用一般人是不知道的,矿泉水是合格的,喝了对人体无害,一般人买了喝完,把瓶一扔,谁知道。卖是没问题。我说那是违法的,就象没喝过茅台的人,买了假茅台,喝完了不知是假,不能说可以卖给没喝过茅台的人假茅台。对方说换了标签就行了。不错,该批货把标注含量改过来,就没有任何问题了。但这是你们自己的事,当时法院都必须有阻力,认为检验合格为何不能销售,我拿出国家《食品标签,包装标准》(含饮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亲自跟院长谈了一次,才把处理意见定下来,结果对方很不情愿的把货全部发回,并赔偿购方全部损失。最后我告诉对方厂长,你们标签上标注不科学,微量元素含量应标一个范围,不应标一个准确数据,因地下水各元素含量本身不稳定,用小于等于或大于等于号,印出的标签可长期使用。检测也有误差,不会如此精确。对方厂长最后反而感谢我,现在的标签已接受了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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