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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学(原名游学)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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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学(原名游学) --主页

个人简介:

咨询电话:13608716514。 
  
擅长专业领域:房产合同、交通工伤、婚姻继承、商标专利、证券。  
 
尤学,原名游学,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1年参与创办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本律师对知识产权法律、房地产法律、劳动交通法律、证券法律有深入的研究。2009年3月本律师通过国家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同时进入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公司,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本律师不仅在法律实践上具有丰富办案经验,而且对历史,尤其是法制史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本律师认为,对历史的熟悉,加上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为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 
 
本律师从业以来,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依据证据和法律办案,办理过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近千件。在房产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交通工伤纠纷方面案件代理过数百件。本律师代理过的案件多次被《云南信息报》、《云南法制报》、《贵州劳动时报》等媒体报道,为当事人换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法学、史学和文学上,本律师著有法学著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浅谈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戏说中国刑法》等;史学著作有《朱买臣休妻——兼谈汉朝的离婚制度》、《从云南看中国(之二)——兼谈秦朝法律》;诗歌著作有《王族的崛起》、《5.12这天——兼记南丁格尔》等。 
 
本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有: 
 
案例一:2009年3月,张翠萍诉云南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尤学律师作为张翠萍的代理人。云南某商贸公司认为没有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支付赔偿。尤学律师认为,工资表说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应当支付赔偿。盘龙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尤学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支付赔偿。 
 
案例二:2009年8月代理宜良县一中8学生故意杀人一案(见《云南信息报》),担任受害者王某某的代理人,通过当地政法委、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协调,为王某某争取了35万的赔偿。 
 
案例三:2009年10月,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尤学律师担任陈某某的代理人。王某某认为房产证上是其自己的名字,房屋也是其出资购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某某不能分割。尤学律师认为,房产登记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五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尤学律师的意见,判决陈某某应当分得一半。  
 
案例四:2010年4月,梁某、陈某、苏某、李某等八人在昆明市第一职业中学门口抢劫罪一案,尤学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公诉机关认为抢劫中造成受害人受伤,应当判处实刑。尤学律师认为陈某不是主犯,没有参与伤害被害人,可以判处缓刑。五华区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尤学的辩护意见,对陈某判处缓刑,陈某从看守所释放。 
 
案例五:2010年8月,白秀昆诉白某某等继承纠纷一案,作为白秀昆的代理人。被告认为案件过了诉讼时效,白秀昆没有赡养老人,因此不能继承财产。该案经过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决白秀昆有财产继承权。 
 
案例六:2011年5月,何登付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尤学律师作为何登付的代理人。保险公司认为何登付的车辆检验不合格,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代理人尤学律师指出了保险合同是霸王条款,对免责部分没有提示当事人,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案件经过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采纳了代理人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案例七:2012年6月,蔡丽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尤学律师担任蔡丽华的代理人。蔡丽华伤残为为八级,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官渡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蔡丽华获得18万多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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