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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书国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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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公司并购方式选择及法律风险分析  
 
 
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 汤书国律师  
 
 
并购,系合并(MERGER)与收购(ACUISITION)的简称。并购方式之不同,导致并购各方主体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亦不同,从而使并购各方主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各异。因此,选择适当的并购方式是并购成功的关键。通常,依据并购的标的之不同,并购方式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方式。  
一、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内涵  
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条之规定,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资产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方式,运营该资产,并不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为目的。  
 
二、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之比较  
通过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二者之区别与联系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察:  
1、 并购意图。无论采用何种并购方式,并购方的并购意图均是取得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扩大并购方在某一生产、服务领域的实际影响力,此种控制包括目标企业股权层面的控制及实际资产运营的控制。  
2、 并购标的。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仅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变动。资产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  
3、 交易主体。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4、 交易性质。股权并购的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分红权、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资产并购的性质应为资产买卖,属于一般货物买卖关系,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通常不影响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  
实践中,上述两种并购方式都大量存在,结合其特性,两种并购方式各有优劣,下面试加以简要归纳。  
1、 股权并购。采用股权并购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法律限制。如汽车行业属于特定行业,通过新设企业方式无法获得进入该行业的许可,但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则可方便的进入该特定行业,逾越行业的限制。又如目标企业存在特定的资产(例如专利)可能因法律或企业章程规定,无法直接转移给第三方。此时,如选择并购股权的形式就可有效规避资产并购过程中关于资产转移限制的规定。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在于并购完成后,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等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草率进行并购,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并不能达到并购的美好初衷。  
2、资产并购。采用资产并购方式的优势在于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方式操作较为简单,仅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资产买卖。与股权并购方式相比,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  
 
三、相关并购案例及法律风险分析  
笔者结合自身操作过的项目,整理出如下两个案例并简要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一:某上市公司A欲转型进入汽车制造领域,适逢某客车制造厂B有意吸收外来投资进行企业改制。此时,上市公司A面临并购方式选择的难题。上市公司A聘请本所律师对企业B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1、国家对汽车行业进行限制,已经不再新批汽车生产企业。要进入该领域,只能通过收购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股权的方式进入。  
2、企业B具有较为先进的客车生产线,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企业管理混乱、运营资金匮乏。企业B属于老国企,主要设备为客车生产线(价值2600万元)、土地两块(划拨地)、拥有在岗职工300人,离岗在编、病退人员121人,对外欠款约4360元,应收款项约800万元,拖欠职工工资及医药费890万元。企业B的主管机关(出资人)有意对客车厂进行改制,方式不限,但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其职工问题及对外负债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建议可以选择的并购方式有两种:其一即资产并购,即收购企业B的主要生产设备(客车生产线)自行生产客车,但是由于国家政策限制,上市公司无法取得客车的生产销售权,此方式基本不可行(如上市公司A已经拥有客车生产权,资产并购可用于扩大现有产能)。其二是股权并购,上市公司A通过参与客车厂B的改制工作获取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该方式可解决上市公司A的行业准入问题,但是却要面临企业改制所带来的国有资产管理、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等问题。  
案例二:某药物研究所与技术研发公司(甲公司)合作研发出多项新药技术,且共同申报并获得过四项专利技术。但是该研究所与甲公司约定,双方所共同拥有的专利技术及新药技术均由甲公司负责对外转让或合作。某投资公司(丙公司)与药物研究所接触后,对上述四项专利技术极有兴趣。此时,可以采用的合作方式有两种:第一为丙方出资购买上述几项专利技术;第二为收购甲公司股权,在此平台上运作该项目。  
甲公司系药物研究所与乙公司共同设立,乙公司实际控制甲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由于药物研究所与乙公司合作并不愉快,药物研究所希望丙公司能代替乙公司成为甲公司股东。乙方亦有意退出甲公司,但是对股权转让价格抱有极高的期望值。丙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对甲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发现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且存在抽逃出资、无形资产未记帐、关联方占用资金、担保等情况。考虑到上述情况,丙公司为避免因股权并购陷入甲公司财务及法律"陷阱",最终选择了直接购买专利技术方式(资产并购)。  
根据笔者经验,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各有优缺,要视乎具体情况而定。资产并购可以获得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不涉及因股权并购所带来的种种潜在法律风险,但是该方式要以自身有相关行业经验为前提,否则就不能达到解决行业准入及快速进入该领域的目的。股权并购的积极意义不言自明,但是要以并购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为前提。只有通过尽职调查,才能发现各种潜在问题,充分估计并购带来的各种风险及计算并购成本。  
总之,不同的并购方式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和风险。并购没有固定的模式,任何一个并购案例都是诸多并购技巧的综合运用。适当选择并购方式,最大限度的实现低成本扩张和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并购的最终目的。并购方式选择只是企业并购所涉及的众多问题之一,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的规范运作和并购模式的合理设计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是笔者参与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追求的目标。  
 
汤书国 --主页

个人简介:

汤书国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 

曾任山东外事翻译学院法律教师、 

曾任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处处长、首席律师 
 
现为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公司一部主任 律师 

在公司法、房地产法 国际贸易法方面有专门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电话:0532-5026188-311  

手机:13780660618 
 
 
 
 股权转让风险及防范  

通过协议转让法人股,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因此协议转让法人股市场与公众股市场一样是非常重要的交易市场,但因公众股市场交易有结算公司的结算担保,使交易双方基本上不承担本金风险,而法人股转让现在尚不能做到这一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负责股份的过户而不承担监督资金交收的责任,因而使法人股协议转让存在很大的风险。下面的案例可见一斑。 
 
  案例A:出让人大意,股权转走,股金不见 
 
  1999年8月,四川A公司办公室忽然收到某银行催款单,催促其偿还已到期的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A公司收到通知,如坠雾中,从未向该银行借款,为何发来催收通知?立即追查方知事情真相,原来早在1998年8月,广东B公司已擅自将受让A公司的股权质押贷款3000万人民币自用,但B公司却只支付了800万元的转让款,尚有6000万元的转让款一直未付。后来A公司发现问题更严重:B公司总经理千呼万唤不回音,办公场所也早已是人去楼空。 
四川A公司成立于1989年,主要经营钢坯、钢材、石油化工机械。为了改变因为产品单一、行业不景气所造成的经营不利局面,决定寻求新的合作者。1997年秋,四川A公司经介绍,开始与广东B公司接触,并很快决定将集团的一部分股份转让给B公司,B公司创建于80年代初,主要经营内河航运、化工、船舶维修等业务,80年代中期开始迅猛发展,90年代初发展至顶峰,总资产达到近3亿元人民币。但近几年其主营业务由于受到高速公路业的挑战,开始走下坡路,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正苦觅新的“发展”机会。所以与A公司一拍即合,当即决定购买A公司的股份。经过极短时间的磋商,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的基本内容大致如下:A公司向B公司转让3000余万股法人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8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分期购买股份的款项。 
  签订了转让协议,A公司以为公司发展有望,欣欣然为B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1997年11月初,A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B公司在A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B公司在A公司中占有40的股份,为集团第一大股东。也正是在这个12月末,B公司还将其一全资子公司75的股权卖给了A公司,收购价为7400万元人民币,收购款自1999年起至2000年分三年支付,如此好事直让A公司兴奋不已。 
  B公司大模大样入主了A公司,实实在在的成了A公司的主人。但直到今日,A公司仅收到B公司给付的股权转让款800万元人民币,余下款项却迟迟不肯给付。A公司开始有些着急,只好就此问题与B公司再行协商,1998年9月30日,双方又订立了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为:在B公司未全部付清股权转让款之前,其所持有的成都集团的40的法人股权仍属于A公司所有,B公司无支配权和处置权,不得将该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如B公司不能履行该协议约定条款,A公司将收取违约金。 
  签订了补充协议,A公司松了一口气,自认为上了一道保险。但谁知B公司并不履行这个协议。A公司急了,不停的催促B公司,直催得B公司拿出了一张250万元人民币汇款单和一份318万美元存款证明。一头雾水的A公司在看到这些单证后,就相信了B公司完全有偿付能力。 
  案例B:一女二嫁,受让者疏忽,人财两空 
 
  上述“惨案”并非个案,1996年,还曾发生了宁联公司“一女二嫁”事件,除受害方是购买方,两事件性质几乎相同。宁联公司于1996年7月8日与宁中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宁联公司将500万股法人股卖给宁中公司,宁中公司依协议向宁联公司支付了全部购买股权的款项,正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宁联公司又与湖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湖北某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这是一出一女二嫁的现代剧。宁中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股权归属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又发生了另外一个诉讼。湖北某公司得到股权后,于1997年5月与海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湖北某公司未能及时给海南某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海南某公司于1997年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3日作出(1997)武经初字表310号民事调解书,6月12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又以(1997)武执字第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500万股股权过户给海南某公司。现宁中公司仍对该500万股股权所属持有争议,宁波中院仍在审理中。 
 
  点评:经商讲规则,转股讲程序 
 
  一、伤心人伤心之余细思量,吃亏上当有原因 
  读了上述案例,不免令人嗟叹,本为寻求企业更好发展,却为别有用心之徒所利用。就算B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但就B公司的现状,转股协议是不可能继续履行了,这件事本身带给A公司的负面影响也非同小可,因为转股协议的未能履行,对A公司经营的影响也无须赘述。还有可能承担3000余万元贷款的归还义务,不亦悲乎! 
  纵观事件的整个经过,B公司有意欺骗,当然是导致这场转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A公司是否就是绝对的受害者,没有任何责任呢?试分析A公司在转股过程中的一系列做法,也许会有一些启示。A公司为了企业发展,寻求合作,这种愿望是非常好的,但在做法上显得草率,仅仅经人介绍,就急急忙忙的与B公司签订了转股协议。既未对B公司产业结构作分析,也未对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解。B公司业务明显滑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已严重不良,A公司却接受其分期付款的购买条件。分期付款却未设定任何付款保障,更糟糕的是又在B公司未全额付款时即为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在法律上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全部过程。没有给自己留下任何有效的控制手段。在B公司严重违约时也未能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补救,仅签订了补充协议,而在B公司拒不履行补充协议时,仍不采取果断措施,却轻信B公司提供的汇款证明和银行美元存款证明,盲目轻信到几乎让人不可思议。给人的感觉是A公司眼看着B公司从从容容地演完了空手套白狼的大戏。而没能在任何一个环节制止B公司的不法行为。如果能够按照如下等距程序进行操作,这种现象完全能够避免的。 
 
  二、股权转让,律师资信调查先行 
  企业转股可能有各方面的原因,一是需要资金,二是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产业方向。如果是要引进新管理体制或新的产业方向,那么对这个企业就应该委托律师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其主营产业、市场前景、该企业的管理体制、财务状况、资产状况、法律状态、管理人员素质及信誉等均应在调查之列,由律师经过充分调查后作出《法律风险分析报告及防范对策》。如果转股是因为需要资金,而购买者却又要分期付款时,应十分谨慎,如果想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就应该委托律师调查购买者当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潜在法律风险,还需要调查该购买者的主营产业及市场前景,在了解了上述情况且对购买者的购买能力有了充分信任的前提下,也应按照如下方式办理以确保转股的顺利进行。 
 
  三、协议履行要有保证,保留中途解约权 
  在准备接受购买者分期付款时,首先应该对分期付款的保障作约定,如设定付款抵押,质押或者寻求其它担保形式;最后应设定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一是分期办理过户手续,交多少款,将该款折合多少股份办理多少股份的转让手续;二是约定在购买者完全付款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是设定的抵押、质押是当付款不能时立即能变现的,或者是其它可立即实现的担保,才可以在付款没有完全到位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没有前述的保障,在其未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是不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 
  如果在未全部收到转让款时也未设定付款保障时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就应该严把履行协议关,一量发生违约,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解除协议或者立即对违约者采取法律手段等,遗憾的是A公司未能在发生变故前的任何一个环节采取有效方式,导致转股不成又被人将股权作质押的可悲事件。 
 
  四、贷款质押,标的要审查,程序应合法 
 
  宁中公司的悲剧则正好与A公司的被骗相反,宁中公司在一次性交付了购买股权款项后,却竹篮打水,未能得到股权。宁联公司一女二嫁,得了二份转让费。这场闹剧之所以能发生,除了宁联公司的不守商业信誉,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宁中公司自身没有把握住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关键环节。如这次交易采取如下方式:宁中公司将购买股权的款项打入某银行,由该银行作担保,在宁联公司将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由银行将宁中公司购买股权的款项给付宁联公司,那么宁中公司就不会成为原告而宁联公司也不会成为众失之的,买卖双方虽不能相亲相爱,也可以相安无事。 
 
  A公司转股事件中还涉及一方当事人-广东某银行,该银行在接受B公司用A公司的3000万股法人股作质押贷款时,未要求B公司出具A公司董事会决议,现有的资料中无法确定其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是否进行登记,如果未进行登记,该质押合同为无效合同,贷给B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只能由B公司自行偿还,A公司的股份不能作为B公司归还贷款的担保,而B公司人去楼空,归还贷款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在这场股权交易中广东某银行就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 
 
  五、借助专业律师防范风险 
 
  如果专业律师来运作转股事项,其会按如下程序办理。首先,会对拟购买股份的企业做资信调查;其次会制作完备的法律文件,如设计分期付款协议履行保障、违约责任等等;第三、监督协议的履行,在发生违约时救济。如当B公司向A公司出示汇款单和银行美元存款证明时,一个专业律师第一反应就会是确定其真实性;在确定其真实性后,会要求将B公司的存单作为质押,以保证转股协议的履行,否则就算存单是真实的,但由B公司控制,与A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因为B公司可以随时处置存单而A公司没有任何办法。A公司则在看后既未查证其真伪也未将存单作质押,而就此想念B公司有给付能力。在广东某银行接受质押贷款时,专业律师一定会审查是否有董事会决议;在宁中公司给付转股款前,专业律师一定会为其最终获得股权保障进行法律安排。可惜,上述单位均未能获得这种帮助,从而付出了经营、资金及信誉等等诸多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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