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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13560025600 办公室电话:020-87650797 传真:020-87696907 : 172296105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参与一审、二审的法院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 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五、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害人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2、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主张行使抗辩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七、在死刑复核阶段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 认为被告人判处死刑确有错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进行复核时,可以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联系方式:13560025600(张律师) 13229955580(古律师):172296105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位于环市东路与东环路交汇处,在广东地质山水酒店右侧的东环大厦;地址: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楼1101、1108室。来所路线:坐地铁5号线在动物园站下往B出口走;乘公交走环市东路在动物园南门站下,走东风东路在东峻广场站下。 途经动物园南门站的公交车: 30路、133路、137路、191路、209路、221路、233路、245路、256路、278路、280路、287路、301路、301A、522路、522A、545路、549路、810路、810A、886路、886A、B2、B2A、B3、B3A、B3B、B3C、B10、高峰快线2、高峰快线31、夜14路、夜19路、夜25路、夜41路、夜46路、夜52路、大学城4线、节假日公交专线2、华南新城楼巴3; 途经东峻广场站的公交车: 2路、27路、54路、56路、62路、185路、189路、204路、261路、283路、284路、293路、305路、517路、518路、542路、550路、B4快、B4、B4A、高峰快线23、夜18路、夜36路、夜38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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