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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成功案例
服务合同纠纷成功代理 
 
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 王世银律师 
 
原告:王某 
 
被告:GPS公司 
 
原告诉称:其丰田牌皇冠小汽车的所有权人是原告。2 0 0 7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GPS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中心用户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的上述小汽车在被告处装备远程GPS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装置。至2009年某月某日止,原告仍按约定使用被告提供的GPS卫星监控服务。2 0 09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原告的上述小汽车停放在某市某酒家停车场被盗,原告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致电被告,告知原告上述小汽车被盗的事实,请求被告查询(测定)原告上述小汽车的现状及定位上述小汽车的位置。但被告对原告上述小汽车被盗竞毫不知情,对原告上述小汽车所处的位置定位根本无法提供任何信息,亦未进行过任何的自动报警,致使原告上述小汽车被盗无法追回,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GPS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的最基本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在汽车遭到非法入侵时根本未有提供报警服务,当原告发现小汽车被盗要求被告协助公安机关提供小汽车定位位置服务时,被告置之不顾。因GPS监控系统的防劫控制(断油断电)功能均没有实施服务,被告未进行服务的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4 0万元,并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昀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小汽车被盗是犯罪分子所为,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原告应当向犯罪分子追偿经济损失。原告的小汽车被盗,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是没有购买保险而造成的,安装GPS是不能代替购买保险,被告收取的是服务费,不是保险费。原告有过错,被告无过错。 
 
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经合法登记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原告的车辆购买价款为人民币4 0万元。 
 
2 0 0 7年某月某曰,原告填写一份《GPS车辆卫星定位监 
 
控中心入网登记表》,将该表递交给被告,要求被告提供汽车卫星 
 
定位系统的相关服务。原告选择的是豪华型服务项目,每月应向被 
 
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GPS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中心用户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是基于已安装和使用被告GPS汽车卫星定位系列产品的基础上,由被告的监控中心与原告协商达成的服务协议,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维护被告的合法经营权,基于原告在入网登记表中确认的服务项目,监控中心将向原告提供汽车卫星定位系统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内容略)。 
 
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的轿车上安装了GPS车载终端。2 0 0 9年某月某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立下一份《收款收据》交原告收执,该《收款收据》盖有被告的企业法人印章,案发当日,原告驾驶小轿车到某市某酒家找朋友,将该小轿车停放在该酒家的停车场。当日约2 2时9分,原告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该小轿车被盗,于是拨打被告的客服电话,要求被告对该小轿车所处位置进行定位。被告的工作人员答复原告,可以协助原告对被盗小轿车所处位置进行定位。被告的工作人员经追踪定位,发现原告的GPS车载终端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于是告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稍后,原告拨打1 1 0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到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处理,某市公安局已立案受理原告的报案,现该案仍未侦破。之后,原告经向被告索赔未果,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准其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被告出示一份其监控中心电脑下载的原告的小轿的定位电子地图,显示原告被盗的小轿车在案发前,监控中心运作是正常的,可以对原告被盗的小轿车进行定位。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GPS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中心用户服务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成立生效。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小轿车的定位查询服务、自动报警服务、主动报警服务、车载电话通话服务、防劫控制服务、车辆行驶记录汇总查询服务、网上查询服务等,双方对上述服务的内容没有争议,应予认定。 
 
据被告陈述,被告的监控中心不能接收小轿车被盗的报警信息主要是由于如下原因造成:1、GPS车载终端损坏或者遭人为破坏;2、GPS车载终端接收信号受到干扰;3、GPS车载终端的SIM卡接收不到卫星传送的信号;4、GPS车载终端的电源没有开通;5、原告未交纳通讯费用造成停机接收不到卫星传送的信号。在审理中,原告对被告陈述的上述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小轿车被盗后,在案发当日,原告多次致电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对该小轿车所处位置进行定位,被告的工作人员经追踪定位,发现原告的GPS车载终端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有被告出示的录音光碟、录音书面整理记录六页为证,且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争议,应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录音对话的内容显示,在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服务时,原告的GPS车载终端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不能对该小轿车所处位置进行定位。在案发前,被告的监控中心仍然可以对该小轿车所处位置进行定位,排除原告未交纳通讯费用造成停机接受不到卫星传送的信号的可能性。以上事实证明,被告未能对该小轿车所处位置进行定位,是上述前四种原因造成的。原告与被告约定GPS车载终端信号受阻的,被告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没有法律依据,其诉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小汽车被盗是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与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提醒:广大的车主虽然您的车辆有防盗系统,为了避免损失,车辆应尽量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车辆装有防盗系统仅是提高不被盗的风险系数,但被盗的风险仍然存在,为了减少损失,可购买汽车盗抢险。 
 
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 王世银律师 电话:1371096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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