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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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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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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非因工医疗所产生巨额医疗费成功案例 这起案例是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的一名教师,在产生巨额医疗费后,因学院未给缴纳医保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这在潍坊市应该是第一起案例,对于类似情况的劳动者维权,极具典型性。本案从庭审情况下具体分析本案的办案思路。本案件由潍坊律师赵荣烈代理之成功案例。 一、张某作为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的一名教师,在不幸去世之后,理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赔偿。但是不幸的是山东省交通职业学院却拒不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拒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拒不支付张某本人因病花费的巨额医疗费用。因此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在自己本身已经违法的情况下,却仍然不承担起应当负担的责任,仍然继续违法,令人遗憾。 二、根据我们提交的相关病历以及住院发票、门诊收据,均证明了张某本人住院及花费医疗费的事实,也证明了张某花费的医疗费至今没有报销的相关事实。 三、根据《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规定,可以看出,上述医疗保险范围是包括事业单位也就是本案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的。 四、根据《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700元、900元,年度当中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3、88、86、84,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6.5、94、93、92,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上述规定说明了我们提起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以及本次医疗费用应当报销的比例。 五、本案我们起诉的是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所以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当限制在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范围之内,而不应该超出仲裁范围。所以被申请人主张把之前已经报销完毕的医疗费再拿出来重新核算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被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人在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的借据,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跟劳动争议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合并审理。所以请仲裁委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主张。 七、由于用人单位—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在本案中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在医院进行治疗时,医院在使用非医保范围用药时会进行提前提醒。但由于山东交通职业学院未给缴纳社保,所以导致无法及时提醒而使申请人另外承担了额外的损失。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也对此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经过潍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支持了我们的仲裁请求,判令山东交通职业学院赔偿我们94000多元的医疗费损失。至此,我们在这场艰苦的诉讼中赢取第一局,当事人顺利领到赔偿款。为其感到欣慰,也深感目前的中国需要更多的普及法律知识,使大多数人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要被不可一世的用人单位给吓破胆。 我们不是只让法律停留在书面上就可以了,而是要让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能够真正的得到维护,其精髓得以执行,在权利遇到阻碍时,律师便是促成法律得以实施的执行者。 潍坊律师赵荣烈,15863693133,欢迎各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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