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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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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游客出游 选择旅行社很重要  
刘凤彬律师案例 
2011年3月,河南鹤壁某旅游俱乐部组织了16名去海南旅游的游客,然后把这16名游客委托给郑州某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的张某具体安排海南接待事宜,张某把游客委托给海南的甲旅行社接待,张某在双方的接待确认件上加盖的是私刻的另外一家旅行社的公章。海南的甲旅行社又把游客交给了海南的乙旅行社接待,乙旅行社的导游在导游服务过程中把路线景点全部改动,并且连续三个晚上十点钟之前不让游客睡觉,以此方式强迫购物消费。鹤壁某旅游俱乐部指派的导游劝阻无效。游客投诉,媒体曝光。 
聚铭律师点评: 
1、鹤壁某旅游俱乐部的行为: 
本案中旅游俱乐部没有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旅游业务经营,该旅游俱乐部收取16名游客的旅游费用组团旅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收取游客旅游费用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游客有权要求退费。由于游客实际出游了,部分费用已经消费掉了,是退全部费用还是部分费用?由于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应当全部退费,至于损失是俱乐部自己造成的,责任自担。而且按照《旅行社条例》第46条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仍可以对其行政处罚。 
2、张某身为旅行社的服务网点的负责人,服务网点只能从事招徕、咨询的服务,不能从事旅游组织、接待、安排及收费的服务。张某虽然没有以服务网点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但是冒充另外一家旅行社对外开展业务,并用私刻的公章确认,属于非法经营,造成的法律后果应有张某个人承担。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张某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3、海南甲旅行社又把游客委托给海南乙旅行社具体接待,没有经游客同意,属于私自转团,其行为无效。 
4、海南乙旅行社导游擅自改变旅游景点及旅游线路,采取不让游客住宿休息的方式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属于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导游和其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 
聚铭律师提示: 
1、游客在出游时,一定要选择有经营资质的合法的旅行社,不要认为和旅游相关的机构都可以收取费用组织旅游。 
2、游客需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行程中如果遇到与合同中不相符合的事宜,及时与签订合同旅行社联系,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游客不满地接社服务,可以拒付团款 
刘凤彬律师案例: 
2011年1月份,河南某旅行社郑州紫荆山营业部把一个旅游团队交给某地接社接待,由于地接社旅游服务质量不好,导致团队游客很不满意,投诉到组团旅行社营业部要求退费。地接社来人索要团费,营业部以服务质量不好导致游客投诉为由拒绝支付,两个旅行社的员工为此发生了殴打行为。并且报了警。 
聚铭律师点评: 
组团旅行社能否做到拒付团费? 
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予履行抗辩权。组团社与地接社可以提前就合作事项通过签订合同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地接社因服务质量不好发生游客投诉的情形,组团社有权拒付团费或者扣付部分团费。最终造成纠纷发生的原因,就是没有提前签订合同作出约定,如果提前签订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解决,是完全可以避免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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