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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 藏公通【2010】236号 关于二0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参照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二0一0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同时,请各地、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区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现将有关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03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544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51元 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353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50元 六、工杂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30元 七、住宿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150元 八、按收入等级分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情况(2009年) (一)消费性支出: 总平均9034元 (二)最低收入户: 3745元 (三)贫困户: 3171元 (四)低收入户: 5304元 (五)中等偏下户: 6885元 (六)中等收入户: 9002元 (七)中等偏上户: 11918元 (八)高收入户: 13748元 (九)最高收入户: 17970元 九、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 (一)农、林、牧、渔业: 34170元 (二)采掘业: 46072元 (三)制造业: 30477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41607元 (五)建筑业: 18059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6589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206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 34198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 27359元 (十)金融业: 81156元 (十一)房地产业: 40705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06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559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92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4840元 (十六)教育业: 49947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8430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2931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 55215元 十、职工平均工资: 50272元 本标准参考数据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道路交通 赔偿标准 通知 抄送:区高法、区检察院、区财政厅、区民政厅、区法制局 区安全技术监督局、区统计局、区人民保险公司、区安邦保险公司、区物价局、四川、云南、贵州、甘肃、新疆、青海交警总队、本厅党委、厅办公室、刑侦总队、出入境管理局、交警部队 (存档2份,共印36份)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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