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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杨勤 律师 
【案情简介】 
钟某是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4日钟某与云南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将钟某公司的一台价值30余万元的挖掘机,运到位于重庆市某区的一小型电站工地。合同签订后钟某按照约定付了部分运输费用。2008年12月6日,装载的钟某公司的挖掘机的运输公司的车辆在去重庆的途中发生了车祸,导致挖掘机严重损毁。运输公司通知钟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告知钟某运输公司愿意将挖掘机运输到成都进行修理,钟某表示同意。2009年3月2日,运输公司将挖掘机运输到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钟某接收挖掘机。钟某以挖掘机未修好拒绝接受,运输公司遂强行将挖掘机留在了钟某的公司。 
【诉讼过程】 
2009年10月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赔偿2008年12月4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的租金损失,并对挖掘机承担继续修理的义务。一审法院以原告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运输公司知道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为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以被告提供了原告收到挖掘机的收条,证明原告已经接收挖掘机,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挖掘机承担继续修理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在提交了上诉状后,钟某找到我代理该案。钟某称该案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运输公司能承担对挖掘机的修理义务,运输公司把挖掘机运到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后,钟某发现该挖掘机没修好,才拒绝接收的。钟某认为自己没有给运输公司出具过收到挖掘机的收条,在法庭审理中钟某就提出该收条是假的,但在法官问是否对收条进行鉴定时,钟某认为肉眼就能看出收条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收条上盖的章也跟自己的公司章不一致,钟某因此未要求法院鉴定。我认为本案要到达钟某的诉讼目的,关键的证据就是被告出示的收条的真伪,因此向二审法院提出对收条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同意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收条是伪造的,二审法院据此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二审过程中,由于双方达成了协议,达到了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目的,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审败诉,主要原因一是在于在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没有充分依据。可得利益的必须是违约方能预计的,但钟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运输公司知道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第三方订立了以运输的挖掘机作为租赁标的的合同;二是西充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认识到对收条的真伪不是自己不承认其真实的,就能否定其证据效力的,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出其是伪造的,才能否定其证据效力。实际上一审中不要求鉴定,二审时提鉴定要求是有很大风险的,法官完全可以以一审时未要求鉴定为由拒绝二审鉴定的要求。因此,在一审中,如果对对方出示的书面证据如果怀疑其真实性,应当申请鉴定,不能仅仅是在法庭上口头否定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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