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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浅议离婚给社会带来的影响  
 
 
[摘要] 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我国的离婚率呈递年上升趋势,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离婚的原因各家各异,本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分析了离婚的原因,并剖析了离婚对当事者、孩子和社会的影响,最后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现状提出了降低离婚率的对策。  
 
[关键词] 婚姻 离婚自由 离婚成本 调解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人们都渴望家庭幸福,夫妻和睦,白头到老。但是,近年来随着各种因素的影响,离婚率在不断上升。有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家庭离婚率不到5,而现在竟达到20,全国每年有40多万个家庭解体。1949年10月至今,中国出现了三次离婚高峰:分别是20世纪50年代初新《婚姻法》颁布后、60年代初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和80年代初至今。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意味着婚姻解体,家庭解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我国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离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口号由资产阶级在18世纪率先提出,它是对封建制度的一种反抗。1792年法国在人权宣言中确认了离婚自由的个人权利。从那以后,离婚的人数缓慢增加。但到最近几十年,离婚率呈现陡涨的趋势,离婚问题已经成为最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它不仅具有世界性,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后续问题,如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独身者增多等。  
 
一、离婚原因分析  
从家庭的微观角度讲,离婚的原因各家各异,即所谓“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概括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生活作风问题、性生活不协调、家庭暴力、一方病残、一方犯罪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如两地分居、不良生活习惯(赌博、酗酒)等。  
 
从社会宏观角度分析离婚原因,国内外学者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形成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当代婚姻脆弱的主要原因来自社会的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动了整个社会流动,而这种社会流动所形成的大面积的社会交往,势必冲击婚姻家庭。过去离家不易,与他人“老死不相往来”;现代科技的发展,便利的交通、通讯等,使得家庭的活动天地大大扩展了,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都增大了。在这种情形下,婚姻就不那么牢固了。  
 
第二,婚姻的脆弱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转型期社会关系的脆弱。旧的观念、旧的道德规范被打破了,但新的观念、新的道德规范尚未确立,在这种新旧交替过程中,离婚率必然偏高。  
 
第三,婚姻脆弱、离婚率高是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跨文化现象。婚姻的脆弱与婚姻基础有关。有些人认为婚姻只要有爱情就足够了,忽视了婚姻的世俗性。其实婚姻上的完美主义只能使人步入误区。  
 
第四,家庭关系已经由传统的以亲子关系为轴心向以夫妻关系为轴心转化。随着妇女收入的日益增加及其在经济上的进一步自立,夫妻之间的关系将更多地建立在平等基础上。这种平等既体现在家庭日常事务与重大事情的决定权方面,也体现在家庭的角色分工不再因袭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模式方面。  
 
第五,离婚人数的日益增多或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乃是现代文明的产物。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这种增多与上升还在加速,从而不仅使离婚成为社会中司空见惯的平常事件,而且改变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婚姻模式,由追求“白头偕老”的婚姻转变为“系列婚”。  
 
从总体上说,离婚率的高低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适德、民族传统、社会习俗等诸多因素共同制约的。中国正处在一个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快速的转变,很多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发生了变化。  
 
(1)观念变化。首先,过去的婚姻是社会意义大于个人意义.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标志之一,个人感情从属于社会的需要;而现代,个体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增大,婚姻越来越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普遍是“合则聚,不合则离,好合好散”。其次,人们的离婚观念也在发生巨大变化。早年人们以离婚为耻,认为离婚是不光彩的事,在人们对离婚的宽容度大大提高了,社会舆论和当事人单位对夫妻冲突和离婚越来越持不干涉态度,法院也实施“无过错”的离婚判决,以感情破裂与否作为判决离婚的根据。  
 
(2)人口因素。城市化和现代化带来了人口流动性增加,这一方面使得夫妻两地分居现象增多,双方不能相互照顾,双方的自我发展水平差异拉大,而出门在外者社会交往面大大增加,面对的诱惑因素很多,这些都增加了越轨机会;另一方面,核心家庭增多,它们脱离广大亲属团体的支持,许多核心家庭因夫妻冲突得不到及时调和而最后崩溃。  
 
(3)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完善使得很多家庭功能外移,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的纽带变得越来越单薄,从而导致家庭的约束力、稳定性降低。  
 
(4)理想婚姻与现实的差距。社会整体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物质与生存的基本要求满足以后,人们将眼界放在较高的精神追求上,开始向婚姻寻求更多心理上、精神上的满足,因而对婚姻的期望值也大大提高,这与平凡的家庭生活形成落差。  
 
(5)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外出工作,其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独立性加强了,导致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妇女对配偶的期望值提高。  
 
(6)社会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使当代青年更注重自我个性的张扬,他们倾向于实现自己的价值观念,按自己的标准行事,而不愿在婚姻磨擦中忍让或迁就对方。现在的夫妻对冲突的容忍力,以及对冲突的调和能力已经大大降低了。  
 
(7)社会为离婚设置的法律障碍减弱。  
 
二、离婚对社会的影响  
 
(一)离婚对当事者的影响  
 
对当事者本人而言,离婚消除了紧张的根源,使他们得以平静轻松的生活。但是离婚者自身要面对生活水准的降低、责任压力的加大、感情的创伤和孤独、不良舆论的困扰等,在此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算一算离婚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成本。  
 
案例:北京的张先生与李女士现在因夫妻不和,准备离婚。共同财产有:  
1、住房一套,价值七十万;  
2、股市、存款、基金等有三十万。  
共同财产合计约一百万。  
 
如果:  
(一)协议离婚:提前和所在区的民政局联系,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照片,交纳十元的离婚证工本费,在一个小时之内可以办理完毕离婚手续。  
 
(二)对夫妻感情或财产分割或孩子抚养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只能向法院起诉。一般必要的开支为:  
 
1、 律师费:5000-10000元左右;  
2、 诉讼费:10000元;  
3、 房屋评估费:5000元左右;  
4、 请假考察律师至少两次,每次半天;立案一次,半天;调解、开庭至少二次,每次半天;领判决一次,半天;  
5、 精神压力成本:难以衡量,因人而异。但是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路子,案件诉到法院,任何一方当事人会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社会上的目光、邻里朋友同事的议论、子女分离的痛苦、重新开始生活的压力,都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当事人的心情。离婚的事,将会从两个人的事,发展到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会使当事人产生很大的愧疚感,觉得连累了父母等等。因此,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烦躁,喜怒不易控制,有时甚至痛苦,虽然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来自于思想上的压力当事人还是有所准备的好。  
 
个人由于离婚所造成的危害则更大,由于婚姻的不幸,思想复杂化,注意力不集中,工作上易出差错,女人要又当妈又当爸,男人要又当爸又当妈,肩负着养育、教育下一代的责任,而影响自己的工作或前途等。  
 
(二)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孩子是夫妻的纽带,但执意要离婚的父母,尽管孩子与自己有着骨肉亲情,但相当多的父母,为了以后再婚的方便,不愿要孩子。因多数的再婚对象会嫌弃前夫前妻的孩子,更何况有的再婚的父母,还想重新生育自己的孩子。据有关研究表明,这几年城市离婚者中有孩子的夫妻占77.5,没有孩子的离婚夫妇占24.5,绝大多数的离婚心理者,为以后的考虑而不想抚育孩子,这使离婚夫妻的子女养育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对孩子而言,如果生活在父母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经常发生矛盾冲突的家庭,会感受到父母之间的敌视,也很可能成为父母的出气筒。这些会使孩子过早地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到失望,从而对其生理和心理健康及性格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如果父母离婚,孩子就能摆脱冷漠、敌视和怨恨的家庭氛围。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单亲父母由于生活的压力,可能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照料不周。但更为严重的是,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发育受到影响。通常父母离异已经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他们比普通家庭的孩子更敏感,更缺乏安全感,如果没有加倍的家庭温暖来补偿,他们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忽视,很不幸,于是自暴自弃。在多次社会调查中发现,离异家庭的孩子学习成绩可能受到影响,他们在同龄人中的犯罪率较高。离婚夫妻中有孩子的家庭,占总离婚家庭67%。由于父母的离异,单亲家庭对孩子的心理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1、他们容易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等消极情绪。这些消极情绪必将作用于他们与同伴的交往活动,最终影响到他们的人际交往、同伴关系,造成他们与人交往相处能力的下降,结伴难度的增大。在我多年的教学中,发现多起因家庭父母离异,子女在情绪、情感上发生大的变化的事例。他们在父母离异的过程中以及离异后,表现出:胆小怕事、孤僻、易怒、走极端、不相信人等,这些行为和性格表现直接影响到他们与周围的同学、师长、朋友的交往。  
 
2、他们容易缺失生活和学习上的自信心。大多数离异家庭的子女有不同程度的行为障碍。由于家庭的破裂,导致家庭教育的残缺不全,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子女往往缺乏较好的生活教养和学习上的指导,同时由于破裂家庭给他们心灵蒙上一层阴影,致使他们丧失生活和学习上的信心,在行为上具有较多的逆常表现,如易怒;与父亲或母亲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由于感受不到家庭温暖而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行为的影响,行为的反社会倾向与对立情绪比较严重等。正因为如此,原是优等生的学生相当比例由于家庭的父母的离异,使他们在生活态度和学习状态上,出现明显的下滑,甚至结识不良的社会分子,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他们容易出现较严重的性格缺陷,个性形成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在个性塑造上,父母亲是子女的首任教师,而离异家庭带给子女的却是残缺不全的个性影响与教育,这样必将造成子女后天性格形成中的缺陷。有的离异父母各自抱着补偿子女或者视子女是今后生活的包袱等心理来处理与子女的关系,致使子女在性格形成中,出现多种性格缺陷。  
 
4、他们的心灵上受到的创伤有很长时间的持续性,难以平息和恢复。我所接触到的高中阶段学生中,不少离异家庭的子女,父母是在他们读小学阶段就离异的,但当我问及他们的父母亲时,他们一般都是闪烁其词,不愿多谈父母和他(她)的家庭。这现象表明:父母离异的阴影,至今还在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成为他们永久的一块不愿揭开的伤疤。  
 
(三)离婚对社会的影响  
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标志之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许多家庭的不安宁因素,会波及社会,形成对社会的危害。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婚姻当事人因为婚姻纠纷,往往闹的不可开交,关于离婚对于众多该类人来说都不是“和平”解决,而绝大部分人是不理智的选择,为了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而纠缠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婚内爆力引起双方亲友发生矛盾而造成斗争,牵扯了家庭的大部精力,对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极为不利,严重的由此引起社会的安定团结。不仅使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有的为此荒废了产业,更有甚者由一般民事纠纷转化成重大刑事案件,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某些草率的离婚,使亲人焦急不安,也给家人带来一定的痛苦。离婚心理及其行为,除了给家庭带来不良的影响外,还对社会也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如因离婚而造成的子女无人抚养问题,就会由家庭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社会为处理家庭离婚而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或来加以干预,就会为社会增加过多的支出,如果多增加一个因离婚而无人抚养的孩子,那么,我们的社会就要为此多付出一定量的财力与物力,这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经济负担与人力负担。另外,离婚心理与行为,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如果离婚随便而成风,那也不能算作是一种文明与进步,只能算作是一种倒退。  
 
二、针对原因提出降低离婚率的对策  
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是保障离婚自由。但是,反对借离婚自由任意遗弃妻子儿女等破坏家庭的行为。近年来,由于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第三者介入的离婚纠纷有所上升,对此,人民法院应严肃对待。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应当自觉遵守婚姻道德规范,夫妻双方互敬、互爱、互谅、互助,不断发展和巩固夫妻感情。如果在夫妻生活中,感情确已破裂,就应通过离婚结束婚姻关系,然后再建立新的家庭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喜新厌旧,遗弃妻子儿女,就是而主张“权利”而无视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这就违背了婚姻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努力,以求降低离婚率,减少因离婚率的上升带来的社会不稳定。  
 
(一)不断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由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减少,主要是不忠的一方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为中受到的精神伤害。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赔偿的数额。但是仅仅将不忠行为的责任方式拘泥于金钱上的赔偿,或是赔礼道歉这些轻而易举的民事责任方式,受害方大多会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损失而重新踏入“雷区”。如此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大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我国相关法律还应规定其他责任方式,婚外不忠行为给受害方的人格尊严遭到一定程度的践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恢复了受害方的名誉,也使侵害方在强大的社会压力和严厉的法律约束之下,对婚外不忠行为三思而后行。同时,在对方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限应该适当放大。不忠行为一般比较隐蔽,取证难度很大,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公民足够的取证权利,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诉讼中对受害方的取证权限上和证据的采用上应给予支持,这个问题时常困扰着受害方。婚外不忠行为往往十分隐蔽,受害方难于取证。现实生活中由于“捉奸”,“私家侦探”弄出的闹剧屡见不鲜,但往往没有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取证方式,法庭也不予支持。受害方大多无功而返。这极大地助长了婚外不忠行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天平显然失衡。鉴于此,我国法律应当扩大受害方在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利。  
 
(二)在家庭中倡导传统美德,用心“经营”家庭。  
有研究婚姻的专家提出维系家庭关系的N条重要原则。其实无论多少条,归纳起来就几点:夫妻间要大度些,宽容些;遇事要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替对方想想;夫妻间需要奉献、牺牲,需要多些理解、关爱。  
 
有这么一个例子,丈夫是一个下岗工人,夫妻间每天都在吵架中度过。生意不顺利,孩子不用功,应酬花销大……一点小事就能燃起火花,越是不顺利越爱迁怒于别人。而且每次吵架都理由充足:我这么在外头奔命,不就是为这个家吗?他却很少想想,每次吵架对家庭成员带来的伤害,远远超过挣回来的那点钱。和睦的家庭需要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对于在外面打拼的家长们更为重要。从增进家人感情角度考虑,不妨订一些“土政策”,如全家人尽量在一起吃晚餐,想着为每位家庭成员过生日,家里的大事小情要全家人“表决通过”,隔三岔五全家人组织“郊游”等集体活动……这些由全家人共同参与的活动,可以消除隔膜,增进家庭氛围,共享天伦之乐。  
 
种树者必培其根,种心者必培其心。营造和谐家庭还要增加传统美德教育,在家庭成员中形成关心国家和社会,倾情公益事业的氛围。具体而言,就是在家庭中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风尚。作为家长要以身作则,注意自己的言行对子女的影响。在前段时间为印度洋海啸灾区捐款活动中,笔者注意到有不少家长不仅自己捐款,还鼓励孩子拿出自己的压岁钱捐给灾区,这对孩子成长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人生旅途中温馨的驿站,是事业工作的“助推器”。古人用“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来形容家的重要性,从这点上说“百姓家事无小事”!  
 
(三)加强民调工作,加大调解力度,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婚姻纠纷案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法官审理此类纠纷,不宜操之过急,应多做调解工作,有和好可能的,要千方百计促使双方重归于好;无和好可能的,应注意做好劝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虽然婚姻纠纷的起因多种多样,但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由点滴小事引起。要充分发挥村、乡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作用,让他们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并理解其精神实质,联合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把纠纷苗头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重要原则。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如果继续勉强维持下去,夫妻双方不但没有幸福,反而会增加痛苦。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必须坚持正确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则,同时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的杯水主义思想,反对轻率离婚。  
 
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夫妻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就应该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有的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就赌气离婚,在审判过程中,经过审判人员做工作,调解和好的案件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但当事人双方要正确对待离婚问题,而且审判人员也要正确处理好离婚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才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才有利于社会的不断进步。  
 
来源青岛离婚服务网 ,作者青岛肖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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