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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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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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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管 理 规 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所有关法律服务费等费用收取规定: 1、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按照本所制定的《法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审批自行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应如实填写《律师收费审批表》,当事人按照审批的交费数额,到单位财务科交纳代理费。 3、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应根据规定自行填写《缴费通知单》,当事人按照通知单的交费数额,到单位财务科交纳有关费用。 4、律师如果因特殊原因需降低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经分管主任审批。 5、律师承办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当事人律师服务费。 6、律师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必须由单位财务科统一收取,开具票据,任何人不得自行收取。 7、律师收取的差旅费等非律师服务费,由律师自行与当事人协商收取的数额和结算方式。如果单位财务科代收,律师应凭相关支付票据,经分管主任签字予以报销。 8、律师暂时代当事人收取的立案诉讼费、仲裁费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规费,律师应凭相关票据自行与当事人结算。 9、律师如果私自少收、免收当事人律师服务费。经查实后,由律师按照单位规定的该项法律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自行补交差额。并根据有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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