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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被告人李强,男,汉族,17岁,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小李村人,务农。因知道同村的李为收购棉花准备有收购款,遂于2008年月日翻墙进入受害人家院内,并撬锁进入受害人家并盗走现金2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排查时发现被告人李强有作案嫌疑,经在派出所突审,被告人李强承认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但赃款没有找到。  
辩护人在阅卷时发现,被告人李强在侦察阶段共有八次讯问笔录,其中四次承认是其作案四次翻供,令人奇怪的笔录还是承认一次翻供一次。被告人在供述中承认是从前墙翻墙进入受害人家,从后墙翻墙出受害人家,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上却显示后墙上没有攀爬痕迹。特别是被告人交待他事后把受害人家的门锁扔进村旁的水井内,公安机关先后使用吸铁石和聘请淘井队进行打捞,但没有找到锁。我们会见时询问时供时翻的原因,被告人答复说夜间刑讯逼供就承认,白天根据口供寻找脏款,找不到脏款就现场翻供(白天在现场人多无法逼供),并出示手上被手铐勒出的痕迹。本律师根据案情并征求被告人意见后,决定对本案作事实不清、证据不力的无罪辩护。  
东海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本律师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力将案件发回重审。东海县法院重审后以“指控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力”宣告被告人李强无罪。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抗诉,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二审后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本律师又代理被告人李强申请国家赔偿,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理后下发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李强作为受害人已经得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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