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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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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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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机构的工商登记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医疗机构登的答复等规定相继失效,有关医疗机构的工商登记在法律适用上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机构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规范。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涉及经营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来设定,必要时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来设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同时该法也排除了国务院各部委局作为设定行政许可主体。 医疗机构的工商登记是一种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有关医疗机构登记的权益规定,登复均在清理范围或停止执行,有关医疗机构是否要工商登记各地方、各部门做法不一,在法律、法规适用上混乱,笔者认为根据正在实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区别对待。医疗机构的工商登记应根据新开办的医疗机构的性质来认定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现就各种情形做如下简述: 一、法律规定新开办的企业需办理工商登记。开办医疗机构也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法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未办理工商登记禁止经营,且无例外的规定,因此如果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也明确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也应办理工商登记。因而,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无除外规定也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二、个人合伙并非是企业法人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医疗机构条例,不需办工商登记。 第一种情形和各类企业,其工商登记均有法律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的设定也无例外条款,因此设定医疗机构也不例外,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体、个人合伙并非企业法人形式,其设定均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开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理执行登记,而未规定办理工商登记。而且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各中医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办法也只是规定工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因此,以个体、个人合伙的形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设定的医疗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开办的医疗机构的经济性质不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其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也不同,此必然引起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面的不统一,并不利于对医疗机构的统一的监督管理,有关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 江苏昆山鹿鼎律师事务所 郭志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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