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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同在蓝天下”中国AS《新世纪》大型巨星演唱会杨艳、黄成竹等68人诉主办单位AS市残联和AS市文化局违约返还票款案: 
一、起因:2000年9月8日,“同在蓝天下”中国AS《新世纪》大型巨星演唱会(以下简称“大型巨星演唱会”)记者招待会在安召开。随即,在AS有关电视、报纸、广播、招贴等各类媒体,有关“巨星演唱会”的广告铺天盖地而来,印有董文华等八位影视巨星的精美宣传画广为张贴和散发。称由AS地区残疾人联合会、AS地区文化局主办,中国金秋艺术团贵阳代表处、贵阳市京剧团承办的同在蓝天下2000年《新世纪》大型演唱会将于9月23日晚8时在AS体育场举行。其演员名单列明有董文华、阎维文、汤灿、屠洪刚、任静、付笛声、龚琳娜、朱广龙、以及青春美少女五人组合(背背佳),蔚为壮观。在其广告宣传中,插入了“理解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内容,声称还有由公证处公证的抽奖活动,并特别声明“此次演出不直播、不转播、不录播”。如此策划与炒作,叫无数AS市民不能不情不自禁地掏钱购票、对堪称“AS历史上第一规模”的大型巨星演唱会,翘首以待。 
殊不知,9月23日晚,原定于8时开演的大型巨星演唱会,观众直等到8点30分舞台灯光才亮、8点45分主持人才上场,而广告声称的“大型”、“巨星”演唱会,在整个演出过程中只有阎维文一人在实际开演约一个小时后出场,其余演员纯属充数。为此,观众群情激奋,现场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骚乱。 
二、起诉:事情发生后,从媒体到公众,无不愤愤不平,有称此举实拿AS观众“开涮”,有称此为AS文艺史上前所未有的一场大欺骗。个别观众现场砸坏演出设备,更多的观众恨痛交加地将自己以劳动收入购得的门票捏成团砸到沟里、撕成片撒向天空……激愤之余,部分观众,在表现得无可奈何的同时,似乎在思考着什么。毕竟,这是AS人民以前所没有遇见过的一件大事。 
几天以后,在联通律师事务所内部议论此事的同时,便不断有人用电话、甚至上门咨询,征求此事的法律解决办法。而且,部分试图“说法”的观众向AS地区消费者协会多次投诉无果。毕竟此案对于消费者协会来说,客观上具有太大的处理难度。 
随着咨询人数的增多,越来越激起了联通律师事务所基于法制与社会正义、为观众讨说法的决心,并决定把此案作为公益性的集团诉讼,依法起诉。 
2000年11月8日,基于该大型巨星演唱会、由联通律师事务所义务代理的一起要求民事索赔的公益性集团诉讼案件,送到法院。 
由于此案所具有的特殊性,在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的具体落实,占用了一些时间,后于2001年4月18日由西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于2001年8月2日在报纸上发布了公告。但是后来,经反复研究,并结合具体情况再三对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此案报AS地区(现AS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 
三、审判:2001年11月12日,AS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AS地区司法局也派员到场。法庭上,在审判长和审判员的主持下,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石祥龙律师、李先龙律师,与被告AS市残联、AS市文化局及其代理人,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充分、激烈的辩论。 
贵州省A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同在蓝天下”中国AS《新世纪》大型巨星演唱会入场券后,双方即成立了娱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同在蓝天下”中国AS《新世纪》大型巨星演唱会的主办单位AS市残联和AS市文化局利用多种方式发布广告,广为宣传将举行有众多明星参加和阵容强大的演唱会,但在观众购票后,其不能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系违约行为,演唱会大部分演员的缺场,系其提供的服务有重大瑕疵,因此,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票款。 
据此,贵州省AS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作出初审判决,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退还杨艳、黄成竹等68人票款174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31元。 
四、执行:2002年5月23日,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祥龙、李先龙作为68名观众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依法向A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二被告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尊严,实现原告的权益。2002年9月23日,AS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并进入实际执行程序。 
五、启示: 
1、关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案“巨星演唱会”事件发生后,大部分观众出于激愤、发泄而扔掉了门票作为演唱会观众所持有的、唯一的“权利证书”。他们不仅没有想到依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对此根本没有起码的信心,甚而至于在别人已经依法提起诉讼、本人只需凭权利证书进行登记,然后就可以“坐享其成”的时候,也只能望权兴叹。相反,有一部分观众则具有较强的法律和权利意识,当事件发生后,会想到寻求法律解决,或者咨询律师,并在多次协商或者行政调处不能解决问题时,敢于坚决地委托律师代理,依法提起诉讼。事实证明:当事人法律意识强弱的不同,带来相应的结果也大不一样。 
2、律师的社会服务。律师是“法律之师”,其天然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律师的服务是有偿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律师基于委托人的特殊困难,或者为了社会公益等等,可以减收或者免收费用,或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在本案中,律师基于一种应当承担的社会正义,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巨星演唱会”广大观众正当权益,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固然,本案起诉后,就法院的管辖问题费了一些周折。在这个案件中,由于被告系一定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客观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压力。但是,本案毕竟在人民法院得到了合法、公正的审理,以及全面的执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AS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各个司法环节的承办法官,尤其是执行局的承办法官,不辞辛劳,苦口婆心,依法办事,最终使这个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这是法律的胜利! 
同时,通过法院的审判,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对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产生了重大而良好的影响。 
4、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各种认识问题,长期以来,一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在一些社会性、商业性活动中,凭借政府信誉和形象,以为只是“挂个名”,有利益可分享,无责任承担可言。而事实上,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主体均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概莫能外。 
本案中市残联和市文化局作为“巨星演唱会”的主办单位,被判承担法律责任,实为一个深切的警示。值得庆幸的是:本案中被告单位都能郑重对待诉讼、依法应诉。这也反映出我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当然,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能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使案件不得不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原排在首位的一家主办单位个别负责人,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以种种借口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这种现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5、法制的趋势。当今世界,法制成为一种必然性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也成为我国执政党的治国方略。法制的趋势,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遵守法度应当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首要义务,而依法维权也应当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首要意识。在法制的进程中,律师职业,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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