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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向国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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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本人服务律师事务所为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李向国 
案情简介: 
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一建)在承建“天津海滨浴场”工程中,田爱楼以邯郸一建名义于2002年10月26日与天津市宁河县山成模板厂(以下简称山成模板厂)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山成模板厂作为出租方,田爱楼作为承租方,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名称、租金、押金及结算办法、租赁物的损坏赔偿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山成模板厂自2002年10月26日始至2002年11月6日止向邯郸一建承建的“天津海滨浴场”工地提供模板、钢管、扣件、U型卡等建筑器材,田爱楼收到租赁物后向山成模板厂出具了收货凭证,自2003年3月20日始至2003年12月22日止,邯郸一建陆续退还山成模板厂部分租赁物,期间田爱楼通过其聘任人员王宝利在2002年底、2003年11月7日、2004年1月1日分三次向山成模板厂支付租金12000元。截止到2006年10月21日,邯郸一建共欠山成模板厂租赁费222488.05元。未退还租赁物价值66637.78元,违约金109323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 
争议焦点: 
1、山成模板厂与邯郸一建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2、田爱楼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3、租赁合同是否履行? 
4、天津海滨浴场工程的具体承建单位? 
5、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代理工作简介 
本律师接受天津市宁河县山成模板厂委托后,经过仔细核实,代理人发现,田爱楼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加盖邯郸一建的公章,田爱楼的身份有问题,租赁合同的签收人员是否是邯郸一建人员,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代理人通过了解当事人得知田爱楼在大港区的另一案件中(用于同一工程中),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中加盖了邯郸一建的公章,于是代理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邯郸一建与案外人何林娣在大港区人民法院的租赁合同一案的卷宗材料及该案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人民法院批准调取后,代理人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在该卷宗材料中又发现邯郸一建在津南区人民法院对于同一工程中又有案件,于是代理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邯郸一建与案外人天津市渤海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津南区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在该卷宗材料中发现:田爱楼在该案件中既作为被告又作为邯郸一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且职务写明系邯郸一建的项目经理。并且邯郸一建又提出关于在何林娣案件及天津市渤海轻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所出现的公章系邯郸一建驻天津办事处负责人所私刻,并且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及邯郸市公安机关对该公章的鉴定报告,以此来推脱责任。代理人又找到当时田爱楼的雇用人员王宝利出庭作证,证实租赁的经过及催要租赁费的经过。通过上述证据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证实:邯郸一建在天津海滨浴场有工程,承建单位即为邯郸一建;田爱楼系邯郸一建的项目经理,田爱楼的行为系邯郸一建的职务行为;通过在大港区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及津南区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证实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证人王宝利证实租赁经过及催要过程证实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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