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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河北省第一起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这是我接受委托的第一个离婚案件,也是从这个案件开始,我走上了专业从事婚姻家庭律师的道路。 
2001年6月初,小梅委托我提起离婚诉讼,原因是他先生和单位的另一个女孩子同居,不再管家和孩子,小梅不想再忍受这种屈辱的生活。 
小梅和陈先生结婚三年,有一个两岁的女儿,活波可爱。陈先生原是某事业单位员工,收入颇丰。一年前,小梅知道先生与他的一个同事有染,并且已经与那个女人在单位附近租房居住。一天夜里,小梅和姐姐找到那个地方,并拨打110报警。之后,陈先生调动工作到邯郸,和小梅维持着婚姻关系,却不再管石家庄的妻子和女儿。 
据小梅说,他和陈先生恋爱结婚,相处融洽,感情非常好,没想到却如此短暂。小梅觉得陈先生欺骗了她,对家庭对女儿极不负责,而她受了天大的委屈却无处宣泄。 
接受委托后,我帮助小梅分析案情,并告诉她,《婚姻法》刚刚修改,根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方可以要求法院确认陈先生是有过错的,并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我方工作重点是如何收集、整理证据。小梅表示婚是一定要离的,她想开始新的生活,但一定要有个说法,要求法院一定在判决中指出陈先生的过错,并赔偿精神损失。 
和小梅沟通好,我开始了调查取证的工作。首先,收集到110报警记录。再者,找到陈先生和第三者同居处的邻居,向邻居做了调查笔录。以上证据在庭审中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最终,法院作了判决,准予离婚,小梅分得了大部分财产,陈先生一次性给付小梅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这是该区法院作出的第一起离婚过错赔偿案例,也是河北省第一起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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