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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主要论著
一种含天然植物原料的洗发液 
 
吴远生 向华玉 吴远生 发表时间:1996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洗发、护发的配制品及其制备方法,特别是一种含天然植物原料的洗发液及其制备方法。该洗发液含有火麻仁、墨旱莲、秦艽、皂角、花椒、瓦松、侧柏叶和薄荷等植物原料。由本发明制得的洗发液具有泡沫丰富、去污力强、头发易于梳理并富光泽、价格低廉等特点。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昌鑫、吴远生律师作为其本案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 
被告所在的车队认为原告车队的车辆没有从核准的线路上进行营运,而是从空壳树土地垭冉家坪叶家桥竹叶坪进行营运,侵占了被告车队的营运路线,妨害了其经营。被告自己十分清楚,白马泉修路,为了广大群众的利益,原告的车队不得不按照以上路线行驶。从县物价局和县交通局(价字[2006]25号)文件可以得知,原告车队行驶合法,再说,从以上路线行驶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行。所以说被告的这一认识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错误的认识,2008年6月13日,被告车队中巴车以原告的车中途捡客为由,将原告的车辆拦停在路边,并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告车队。仅仅将车拦停不为过分,告知车队也无可厚非,只要双方坐下来商量,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 
然而,被告在得知此事后,驾驶号车专程从县城出发,飞速赶到空壳树乡土地垭,将原告的车撞坏并将人撞伤。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侵权行为。 
被告自认为别人侵权,为报复而伤害他人身体、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故意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其过错十分明显。 
第二,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重大损失。 
被告在其自书的情况反映(见证据四),自认自己开着一辆中巴车和妻子一同前往空壳树土地垭,撞到了原告车队的号中巴车,同时也弄伤了号中巴车的司机。同时有等证人证实,原告陈述也证实此事。这一侵权行为实际上造成了原告司机被卡在驾驶室,不能下来,叫修车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办法救出来,后来消防队的人才把原告司机救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现在身上还有多处伤疤,车辆严重受损,修理费用达31487元,50天时间不能参与营运的严重后果。 
第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的财产权利被侵害,由于原告财产权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被损坏的车辆经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进行鉴定,损失为31487元,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无法营运造成损失24500元。被告的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前因引起后果,后果被前因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主张有理有据。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被告应当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在没有弄清事实之前,运用违法手段,故意损坏他人合法财产,给他人造成了财产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告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请求法院保护其正当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并采纳。 
谢谢! 
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昌鑫 吴远生 
二00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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