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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庭前,我审阅了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核,并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中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本案涉嫌罪名定为“贩卖毒品罪”缺乏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客观要件表现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明知”和交给他压片的是麻古,但只是按照约定以每片1元和1.5元的价格分别给“”和将已经配制好的麻古粉在没有改变毒品本身的性质,没有产生新毒品的前提下压制成片,以获取加工费。主观上并不存在贩卖麻古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并没有实施有偿转让麻古的行为。 
 
由此可见,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缺乏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性质、数量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种毒品成分的粒状(丸状)或者粉末状毒品,应当做含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照甲基苯丙胺的数量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下的,参照我院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三、第四点的规定处理。但适用死刑时,应当慎重掌握。”本案中,就含量而言,案卷中的深圳市公安局《检验报告》只是笼统的说缴获的红色颗粒(2209.16克)、红色粉末(2352克)和粉色粉末(98克)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但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含量的鉴定结论,与前述指导意见应当做含量鉴定的规定不符。因此,依据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含量不清的麻古认定被告人涉嫌贩毒显然属事实不清。 
 
再次,目前我国刑法虽然对多种新型毒品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还没有关于针对麻古的具体规定。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如果不把麻古中的毒品成份和含量确定,仅以涉嫌贩卖麻古为由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被公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以每片一元的价格将“”提供的麻古粉压制成片,并找“”帮忙的犯罪经过,显然属自首情节。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应当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被公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为他人将麻古压制成片赚取加工费的犯罪事实,对于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辩护人在会见夏起时,其也表示:“虽然给别人压制麻古是为了赚点钱以支付自己患病后昂贵的透析费用,但这种行为毕竟触犯了法律。因此,愿意接受法律对他的任何惩罚,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心真诚。 
 
综上所述,本案中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定罪,并充分考虑其具有可以从轻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做出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 
 
律 师:周锋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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