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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律师坚持“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的律师发展理念,致力于成为房地产建设工程和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化律师。 
 
 
成功案例
韩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韩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韩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韩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法庭审理,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证人 
证言及受害人陈述未能准确证明致使受害人马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的犯罪工具。 
通过案卷笔录可以得知,被害人及证人对案发当时被告人所使用的凶器共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分别为2米左右长度的铁棍、50公分左右长度的铁棍及铁凳子,显而易见的是这三种凶器有着明显的肉眼即可区分的差别,关于这一点,尤为重要的是证人马与受害人马的陈述相互矛盾。 
马询问笔录(第2页第16-19行)中说“……从他身边的一个木墩子旁边拿了一个长约2米的大铁棍想砸我妈妈,我爸爸当时就过去护我妈妈,被他用铁锤砸在左腿膝盖处,我爸爸当时就坐在地上起不来了,当时他还要用铁棍砸我爸爸,我妈妈就过去护我爸爸被他用铁棍砸到头部了” 
马询问笔录(第2页第17-20行)中说“……那个打我的南方人一凳子又砸在我对象头上,将她的头给砸破了,我见把俺对象也给打了,急忙过去护我对象,他又提了条又短(长约50公分)又粗的铁棍猛的砸在我的左腿膝盖的地方”。对比证人马的证言及受害人马的陈述,有两点相互矛盾之处:第一,打斗顺序相矛盾。马的证言表明被告人是先打的马的腿部,然后打的袁的头部,而马的陈述则表明是先打的袁头部,然后才打的马的腿部;第二,使用的凶器相矛盾。马的证言表明使用的是长约2米的铁棍,而马的陈述则表明殴打袁使用的是铁凳子,殴打马腿部使用的是长约50公分的铁棍。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未能全面翔实的证明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对于主要受害人马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及结果。 
二、案发当时的具体过程事实不清,受害人之间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矛盾。 
被告人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素不相识,案发之前没有矛盾纠纷,不存在直接故意伤害的动机及目的,根据法庭审理及公安机关的笔录可以知道,案发之前,被告人与另一受害人刘有口角之争,随后刘的邻居打电话给其亲家,随后苏、马先赶到现场,随后马与袁也赶到了现场,但是赶到现场后发生的事情以及整件案情的过程,公诉机关却没有能够详细的予以说明,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而查清该部分的详细案情,才能准确判断被告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正当防卫。 
(1)对于苏的伤情,笔录内容存在矛盾之处。马与袁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均说是苏与马先到的现场,当他们赶到现场时正看到被告人与苏在打斗,但是其二人的笔录内容与当事者苏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却相互矛盾,苏本人的笔录内容是“……他不愿意了,上来就打我,用拳头找我脸上、身上大。我个子小,根本打不过他,这时候,我岳父岳母赶到了”(见苏询问笔录第2页第7-9行),马的笔录内容是“等我和我对象走到我亲家凤凰山市场1552号门口时,见我那个女亲家已躺在地上了,那个后来打我们的南方人在旁边正打着我女婿,是拿了个铁凳子砸我女婿”(见马询问笔录第2页第10-13行),袁的笔录内容是“走到现场,那个南方人已将我女亲家打倒在地上,还在继续和我女婿打,俺俩上去拉架,没想到他打红了眼,见谁打谁,先是将俺家老马打了一顿,后又转过身打我,是拿铁棍打的”(见袁询问笔录第2页第5-8行),根据上述笔录内容可以得知,马与袁当时赶到现场看到了被告人与苏在打架,但是关于打架所用的凶器,苏的陈述却与马相互矛盾,公诉机关对于该部分案情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2)对于受害人袁头部的伤情,也存在同样的相互矛盾之处,袁的询问笔录内容是“……先是将俺家老马打了一顿,后又转过身打我,是拿铁棍打的,打的我的头,打的老马的腿”(见袁询问笔录第2页第7、8行),马的笔录内容是“……那个打我的南方人一凳子又砸在我对象头上,将她的头给砸破了”。当时,马与袁的相距很近,但却指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伤人凶器。 
三、本案存在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辩护人为详细了解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分析,被告人始终否认自己打了被害人马的腿部,,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同时,根据律师辩护的职责,一并向合议庭提出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1)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矛盾纠纷,不具备直接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应排除直接故意的可能性。 
(2) 本案的发生起因仅仅是一只灯泡,被害人刘在事件的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刘询问笔录第2页第6、7行:……在我自家门口,我又给他说灯泡的事,后来还骂了他,我还对他说“只要不给我装,我骂你早来”) 
(3) 被告人2008年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八级工伤,身体状况较差,希望庭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本案由于案发时的详细过程事实不清,并且公诉机 
关的指控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存在部分相互矛盾的情形,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的指向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思想的体现,按照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请求合议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王志刚 律师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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