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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超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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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 --主页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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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律师,男,武汉市人,200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2005年以高分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现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70105118167。  
马律师2003年大学毕业以后,先后担任武汉某澳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集团设在武汉的某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和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某集团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港埠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单位行政部主任、法务部主任。 
马律师200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满怀对法律工作的热爱与追求,放弃了上述待遇优厚的工作,决心在律师行业里闯出一条自己的路。从事律师工作以来,马律师能吃苦耐劳,刻苦钻研、敬业精神强,先后受多名资深律师、高级律师传业、指点,业务能力得以长足进步。2006年多次参与《楚天金报》“市民问法”栏目,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同该报的记者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执业数年来,马律师办理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数十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伤害赔偿、房地产纠纷等案件。马律师善于调查研究,作风严谨,思维敏捷,注重把握恰当时机和方式切入案件,尤其擅长经济纠纷、疑难案件的策划、运筹和操作,成功办理了一批较有影响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年轻不是弱势,年轻是资本,年轻律师在法律知识更新、创业精神、办案思维方面更有优势,更懂得口碑是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石。马律师坚信一个律师的实力才是重大疑难案件胜诉的有利保障,我愿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主要业绩(用事实说话,事实胜于雄辩!真人真事让您看得见、摸得到,也最能证明律师的人品、能力! )  
1、2006年10月,办理张海涛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律师辩护意见均被法院接受,已被羁押10个月的被告人只判处缓刑1年,判决生效当日被释放。 
2、2006年10月,参与办理孔祥荣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帮当事人夺回房产,此案胜诉。本案涉案房屋系孔某与女友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购房合同中买受人系女友的名字,而实际出资购房款的是孔某。为此,我们多次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并协同法官调查取证。最终法院判决孔某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 
3、2006年11月,参与办理陈志勇涉嫌诈骗罪案件。起诉书指控陈某以帮助受害人代理炒黄金期货为名,骗取受害人90多万元。通过协助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律师取得了一部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最终法院将被告人诈骗的金额从90多万元减少到只有20多万元。 
4、2006年12月,参与办理李忠毅涉嫌诈骗罪案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伪造汇款凭据骗取客户钱财。我们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决定从主、客观、犯罪手段等角度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虽然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但已被羁押8个月的被告人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对此非常满意。 
5、2007年5月,参与办理金克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金某从林某手中租得一楼门面房用于经营汽车保养业务,花去转租费、半年租金共计4万5千元。数月后,金某得知转租人并非房东本人,这才得知上当。我们在接收其委托后,为其策划诉讼方案,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 
6、2007年5月,参与办理李毅德涉嫌贪污案件。起诉书认定从事废品回收的被告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用瞒报、少报废铁重量的方法,侵吞变卖废铁款,涉案金额5万余元。在阅读案卷材料以后,发现检察机关在计算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上有错误的地方,后经过仔细的核算,得出本案的涉案金额应在5万元以下。如此一来,被告人将被最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更有获缓刑的机会。于是,我们决定从这一方面入手为被告做有罪辩护,并力争对其适用缓刑。经过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以后,法院对被告人做出缓刑的判罚,被告人在宣判当日得以出狱。  
7、2007年7月,参与办理孙泽强人身伤害赔偿申诉案件。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内,然而在短短一周的时间里出现恶疾,后被送至医院诊断,就医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闻讯后,对孙某的死亡极其的不理解,并对武昌区看守所提出了索赔,但终无结果。我们在接受死者家属委托后,结合有关证据,认真制作申诉材料,将本案中的疑点逐一点出,并将矛头直指武昌区看守所,这份申诉材料得到了武汉市公安分局有关部门的重视,在该部门领导的主持调解下,最终武昌区看守所向死者家属赔偿15万元,家属对我们的工作和起草的申诉材料很满意。 
8、2007年7月,承办李曙枫涉嫌强奸罪案件,律师辩护意见均被法院接受,被告人只判处有期徒刑1年。 
9、2007年7月,承办黄飞涉嫌诈骗罪案件,律师辩护意见均被法院接受,被告人只判处缓刑1年,判决生效当日被释放。 
10、2008年1月,承办万厚国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万某系货运司机,为争夺车位,与另一货运司机杨顺喜发生争执,被围观群众劝开。后杨顺喜邀约弟弟杨双喜等数人围殴万某致其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接受委托后,我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提出民事赔偿,当事人对这一方案表示接受。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人认错并赔偿万某1万5千元,万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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