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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军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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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韩军律师个人简介: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中共党员。 2004年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2002年至2003年在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工作,2003-2006年在山东省公证处工作,2006年下半年至今在齐鲁律师事务所工作。大学英语四级。主要擅长民商事纠纷及顾问工作。  
 
齐鲁律师事务所于二零零三年七月在济南成立,由两家规模较大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合并成立,办公地点设在山东航空大厦16层,是一家综合性、规范化、合伙制、省直律师事务所。齐鲁律师事务所以维护法律、追求民主、尊重人权为宗旨,以规范、专业、高效、诚信为经营理念,2005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服务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所业务实际,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仲裁以及执行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元一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所争议的财产标的额分段按下列标准计算收费,但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 1000元 
10001元100000元 5—6% 
100001元1000000元 4—5% 
1000001元5000000元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 1—2% 
50000001元以上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四、刑事案件 
(一) 侦查阶段:2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15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 
L、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3000元18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3000元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申诉(包括诉讼案件)、控告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代理重大、复杂、疑难以及主要在异地提供服务的本标准第一至五条所列法律服务事项,经与委托人协商,可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上限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 
七、其他法律服务事项收费 
(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第一种收费模式:每年收取基本顾问费。诉讼、仲裁、重大非诉讼法律服务另行收费,并可按照本所正常收费标准的80%收取。 
2、第二种收费模式:每年收取顾问费,所有法律服务均不再另行收取律师费用。 
常年法律顾问费数额由双方协商。 
(二)、单项非诉讼法律服务 
1、为建设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单项法律事务顾问; 
3、出具法律意见书; 
4、见证、商务中介服务; 
5、为公司改制、设立、收购、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破产、清算、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方案并办理相关事务; 
6、法律事实调查、索赔; 
7、项目论证、谈判、起草审查合同; 
8、追索欠款、调解纠纷; 
9、其它独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 
上述法律事务,按计时收费标准收费,或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八、计时收费 
所有法律服务项目,均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一级合伙人1500元/小时;二级合伙人1000元/小时;专职律师7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费。计费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途中(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实际时间,以一半计时,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按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 
九、本标准为初次代理的收费标准,再次代理上述法律服务事项的,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十、风险收费 
本所可实行风险收费。 
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金额为委托人应得到、或实际得到标的金额的10%-30%;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双方协商确定风险收费金额。 
十一、法律援助 
本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十二、本标准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不包括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查档费。 
十三、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除按标准收费外,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可预收办案经费,用于差旅支出。办案经费实报实销,据实结算。 
十四、低于本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的,必须报本所管理委员会批准。 
十五、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十六、本标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十七、本标准由齐鲁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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