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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成功案例
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合同纠纷案 
本案作为2007年度世界知识产权日典型案件审理
主审法官:宋鱼水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海民初字第6736号 
 
 
原告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竹江,男,汉族, 1971年5月13日出生,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西里9号楼3单元21号。 
委托代理人祁海,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温泉北里3单元352。 
被告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玉东,北京市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坤,女,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北京市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北里12号院6号楼302。  
原告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越装饰公司)诉被告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化工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越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竹江、祁海以及被告北方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玉东、崔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越装饰公司诉称:2006年4月28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我公司对北方地产大厦十一层办公室装饰工程提供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服务,并对我公司的具体服务范围明确约定为:A出图,包括平面图、效果图、综合天花图、布线图、接点图、立面图等;B工程预算;C施工前负责设计交底,施工中解答有关设计图纸中的问题,满足施工招标的工程统计,竣工后参加竣工验收。合同对设计服务收费标准约定为每平方米55元人民币,按1050平方米计算,合同价款为57 750元人民币。由于被告原因修改设计内容的,被告应另付设计费。并约定了设计服务费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约定的全部设计服务义务,与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于2006年11月中旬圆满完成了装饰工程任务,并通过验收,且已交付使用。在装饰工程招标期间,应被告要求,我公司设计服务面积增加了101.57平方米,故此设计服务费总价应为(1050+101.57)×55=63 336.35元。被告已付设计费34 650元,余款28 686.35元至今未付,违反了双方关于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多次前往被告处催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饰工程设计费28 686.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542元,合计29 228.3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方化工公司辩称:签约时原告的营业执照就已经被吊销,且原告没有相应的装修装饰设计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装修装饰业务从业者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制度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双方应当互相返还,我方拒绝支付并无不妥;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有效,我方拒绝支付也是有合法理由的,我方是在行使抗辩权,我方交付首款后多次索要发票,原告拒绝交付,且原告应当交付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而原告交付的只是方案设计草图,且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故我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尾款;原告主张的数额不实,根据合同我方应支付23 100元,并没有增加平方米数;原告只完成了约定工作量40%,我方已支付60%价款,由于原告交付迟延,导致我方租金损失和窝工损失,我方不支付尾款并无不妥,且保留起诉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6年4月28日,长越装饰公司(乙方)与北方化工公司(甲方)签订《设计合同书》,约定北方化工公司委托长越装饰公司进行北方地产大厦十一层办公室装饰设计工作,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乙方负责:(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基础资料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工作。从甲方确定方案设计的次日起10日内将全部施工图交甲方。A出图:平面图;局部效果图;综合天花图…强电点位图;强电布线图;弱电点位图;弱电布线图;电器系统图…部分文件柜和储物柜立面、剖面图。B工程预算:材料(品牌、规格、登记)、人工、消防、空调及其它收费;C施工前,负责交底;施工中,解答有关设计图纸中的问题;满足施工招标的工程统计。因设计不详细导致增加施工造价,乙方承担所增造价的2%,竣工后参加竣工验收。甲方负责:接到乙方的方案设计后,7天内将双方方案的意见书面通知乙方,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并不再变更;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听取乙方设计交底;竣工后组织乙方参加竣工验收。合同还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延误提供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间,每延误一周,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为设计费的0.1%;设计费的计算,按实用面积1050平米,每平米55元人民币收取,共57 750元,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甲方应立即支付全额的60%即34 650元;待图纸交付相关部门审批后,甲方应支付全额的30%即17 325元;待工程验收结果后,甲方应支付剩余的10%即5775元。 
合同签订后,北方化工公司向长越装饰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34 650元,余款至今未付。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付款事宜均无异议。后,长越装饰公司将图纸交付给北方化工公司。双方对图纸交付数量存有争议,长越装饰公司称交付了施工图纸和报批图纸共计29张,北方化工公司称仅收到部分施工图纸共计21张,其余8张并未收到:即长越装饰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图纸中第2页《图纸总目录》、第10页《插座点位布线图》、第11页《插座点位布置图》、第12页《开关及灯位控制图》、第13页《弱电点位布置图》、第14页《弱电点位布线图》、第28-29页《配电系统图》,长越装饰公司未能提供已交付图纸的相应证据。装饰工程招标期间,应北方化工公司要求,长越装饰公司就增加设计面积101.57平方米提供了图纸,北方化工公司认可增加的事实,但辩称合同约定的面积是估算的,增加的面积包含在合同约定的1050平方米内,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北方化工公司委托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世纪公司)进行了施工,委托北京五环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五环监理公司)进行了监理。2006年8月10日,北方世纪公司向北方化工公司出具《设计解决问题》一份,针对《北化地产大厦装修施工方案图》提出了12个问题,要求设计单位配合解决。2006年8月18日,北方化工公司、长越装饰公司、五环监理公司、北方世纪公司的代表分别代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形成了一份《会议记录表(会议纪要)》,其中包括“五、监理王工总结:1、设计方尽快把施工图纸出来,以便尽快报消防备案”字样。2006年9月11日,除长越装饰公司外,以上三公司的代表又形成了一份《监理例会纪要》,其中包括“(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需解决的问题:…5、由于业主到现在为止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有很多施工图是我公司绘制的,特别是设备及配电系统,原设计无法提供相应的数据、详细的施工设计图,严重影响了本工程的顺利进行,为此我公司做了大量的相应工作及费用支出,因此我们提出业主应…给予我单位适当补偿”字样。 
庭审过程中,北方化工公司申请北方世纪公司部门经理皮江华、五环监理公司监理师王荫萱出庭作证。皮江华表示:北方化工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图纸与该公司交付给北方世纪公司的施工图内容一致,该份图纸并不完善,作为施工图深度不够,后北方世纪公司收到盖有长越装饰公司公章的图纸,解决了两份会议纪要提出的部分问题,针对未解决的问题,北方化工公司又委托北方世纪公司做了深化图,并向其支付了费用。王荫萱表示:第一次例会的时候没有施工图纸,所以提出了相应的问题;第二次例会是监理例会,按惯例基本上没有设计单位参加过,施工方提供的图纸深度不够,造成竣工日期延后10日,实际结算超出投资控制。 
庭审过程中,长越装饰公司自认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应资质,且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不能确认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时间。另查,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长越装饰公司于2006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长越装饰公司提交的《设计合同书》、图纸;北方化工公司提交的《设计合同书》、《设计解决问题》、《监理例会纪要》、《会议记录表(会议纪要)》、图纸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长越装饰公司与北方化工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书,北方化工公司提出两点合同无效的理由:长越装饰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设计资质证书亦未取得。本院经审理查明:合同签订时,长越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但其在设计合同履行期间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的标的系北方地产大厦十一层办公室装饰设计,该装饰设计属于建设工程设计的范畴,依法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本院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除具有清算义务外,其原则上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故法人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应作出对相对人有利的合同确认和解释。但本案中,长越装饰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合同签订后设计合同的主要履行阶段亦是一个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该吊销事实的结果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故不应作为北方化工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但长越装饰公司未取得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应确认为合同无效,并应对该无效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北方化工公司将本案设计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长越装饰公司,亦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主观过错,亦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责任。 
本案虽然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由于涉案工程现已完成,设计图纸予以使用后并通过验收,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北方化工公司应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替代图纸的返还。诉讼中,双方对图纸的交付情况存在三部分争议:图纸交付数量、设计深度以及设计面积。上述争议影响到根据履行内容折价补偿的问题,本院做出如下分析: 
关于图纸交付,北方化工公司自认为收到过长越装饰公司交付的21张图纸,故长越装饰公司对21张图纸交付的事实免除举证责任。关于其余8张图纸是否交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现已竣工,而竣工的前提即各项工作合格,故可推定存在合格的设计图纸,而合格图纸的来源,或为长越装饰公司交付,或为北方化工公司自行设计或委托第三人设计。在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的情形下,没有证据表明,北方化工公司针对8张图纸向长越装饰公司提出过异议,亦未有事实表明该8张图纸系由其自行设计或者委托第三人设计,故本院推定长越装饰公司已完成所涉工程的图纸数量,对北方化工公司主张未完成的辩称理由不予以采信。 
关于设计深度,长越装饰公司的理解是达到合同要求,而并非北方化工公司所坚持的施工图要求的概念。北方化工公司辩称其未达到施工图的要求亦即其未完成合同设计。作为北方化工公司的证人皮江华和王荫萱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法庭上证明长越装饰公司设计深度不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对此,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装饰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但仅列举了出图的内容,如:平面图;局部效果图;原喷林、烟感图等等。至于这些图纸达到的深度并未进行具体的约定。合同第1项C款还约定了施工前,负责设计交底,施工中,解答有关设计图纸中的问题;满足施工招标的工程统计。因设计不详细导致增加施工造价,承担所增造价的2%,竣工后参加验收。但就合同履行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北方化工公司为第三方另行支付了因设计不详细导致的施工造价,相反,从其结果看,已经确认了设计单位满足验收的事实。故北方化工公司对其设计单位的异议即使存在,亦应推定其认同当时的履行情况。 
关于增加设计面积的问题,长越装饰公司称设计过程中增加了101.57平方米,应单独结算,北方化工公司认可这一事实,但辩称:增加的面积仍包含在1050平米的范围内,不应另行付款。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设计合同书中虽然约定了设计费的计算:按实用面积1050平米,每平米55元收取。但综合整个合同书内容,工程设计有固定的范围,即北方地产大厦十一层办公室装饰设计,后增加的设计平米数含在该装饰设计的范围内。此外,设计工程支付办法亦是每期按固定的数额支付:其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34 650元,待图纸交付相关部门审批后支付17 325元,待工程验收结果后支付5775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推定后增加的平方米数不应单独另行付款,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付款总额为合同约定的数额。 
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本院酌定:北方化工公司应当折价补偿长越装饰公司的价款为:23 100元。 
长越装饰公司诉讼请求中还要求北方化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因本案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违约损失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返还原告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二万三千一百元。 
二、 驳回原告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 
请求。 
如被告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九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七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鱼水 
审 判 员 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 杨东起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强  
 
备注:本案被告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并将一审判决中认定合同无效改判为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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