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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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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贺荣斌,证券律师,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1993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并于同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合同法),1999年获证券律师资格。贺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 
[实践经验] 
1、公司改制领域:曾担任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顾问和上市公司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办理了复杂的河南信阳华夏电子仪器厂的政策性改组、破产案。 
2、民事赔偿方面:在内蒙古2004年度十大案件之一乔改莲、张雄诉广东凯歌电器厂、赵建军、李永亮缺陷产品损害赔偿一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刑事辩护方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苏亮故意杀人死刑一案中,担任被告人苏亮的辩护人,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以至法院更能准确定罪量刑。 
4、行政诉讼方面:在苏州影响较大黄隶镇卫星医院诉吴仲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收款行政诉讼一案中,得到了政府很好的评价。 
贺荣斌律师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无论在诉讼还是非诉讼领域,都取得了一定成就,代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案件逾百件。贺荣斌律师办案严谨、扎实、一丝不苟,深受当事人赞扬和信赖。 
 
 
胡长华律师,男,汉族,1977年12月出生。200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至2006年曾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主任助理,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  
 
[成功案例] 
(一)刑事辩护  
1、四川省巴中市何珍瑞故意杀人案  
  被告何珍瑞于2000年4月12日因涉嫌投毒杀害两名未成年人被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11月7日、2001年11月6日两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均以“我没杀人”为由上诉,其家属于2002年7月委托本人担任其再次二审辩护人,经多方努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本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于2003年10月29日第三次就本案作出判决【(2003)巴市刑一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何珍瑞无罪(当庭释放)。  
2、江苏省连云港市吴玉军强奸、杀人案 
  本案被告吴玉军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判,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2年10月,被告之妻来京寻求法律帮助,本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再审辩护律师,经多方努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吴玉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河北省邯郸市杨魏盗掘古墓案  
  本案被告杨魏伙同王春保、孙金龙等人盗窃邯郸赵王陵六号墓地,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3年1月,我受其家属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多方努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本人继续担任其再审辩护人,最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人提出的被告人杨魏在案件中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现已被减刑为无期徒刑。  
4、河北省唐山市冯志明故意杀人案  
  被告冯志明于2000年6月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在唐山市路南区13路公交汽车站当街杀死一人,两人砍成重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四次判处被告冯志明死刑(立即执行)。2004年2月本人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其第四次二审辩护人,经多方努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本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并且被告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民事代理  
1、江苏省灌云县商业综合公司诉灌云县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灌云县商业综合公司与灌云县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业综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委托本人担任其二审代理人。本代理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全部予以采信,撤销原判,改判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商业综合楼进行加固,并赔偿商业综合公司损失49万元。  
2、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诉昆明柴石滩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借款纠纷案  
  2004年8月5日,被告昆明柴石滩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向原告下属曲靖分局拆借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贷款。后双方因建筑承包合同纠纷,被告拒绝偿还该笔借款而引发诉讼。2005年6月,本人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返还。  
3、昆明柴石滩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诉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  
  1996年10月7日昆明柴石滩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水利十四局签订《昆明柴石滩枢纽土建工程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金额为1.73亿,后因地质原因增加工程量,于2003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竣工结算金额为3.43亿元。柴石滩管理局于2003年12月委托云南云达会计师事务所、云达工程造价咨询造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造价为2.87亿元,已付工程款为3.27亿元。为此,柴石滩管理局提起诉讼,要求十四局返还多付工程款4000万元,十四局提起反诉,要求柴石滩管理局继续支付工程款1600万元。本人作为十四局的代理人出庭,代理意见基本被合议庭所采纳,现已进入调解阶段。  
[先后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  
  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富亿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凌富达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鑫升利华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郑氏昌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康斯泰克咨询有限公司等2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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