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黄页首页
| 登录黄页 | 修改登录资料 | 帮助 

 宋永强  律师 主页

 首页 | 最新动态 | 业务范围 | 服务方式 | 成功案例 | 主要客户 | 主要论著 | 联系方法 | 照片相册 | 所属团队 | 留言簿
公告信息
 
主要论著
赔偿十万,只因送达程序不合法 
案情简介: 
兰州市城关区的刘先生于1988年参加工作,成为某国有电器厂的一名普通职工。1994年,在国企改革的浪潮中,电器厂为减轻企业负担对职工下岗分流,和刘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停薪留职合同。此后刘先生虽保留着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但开始了自谋职业的生涯。三年后,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刘先生欲回厂里工作,因经营不景气,企业未能给其安排工作,让其继续待岗。这一待岗,让刘先生整整待了十年。期间,刘先生也多次找企业领导要求为其安排工作,但每次的回答是暂时没有岗位。如此一晃到了2007年,因刘先生听说电器厂进行改制,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于是他也想找工厂处理此事,但发生的事让刘先生感到非常奇怪和不解:他去工厂时,发现工厂场地不属于原来的电器厂,电器厂却不知去向,也找不到该厂的领导和职工。后经颇费周折,从某档案资料中查到该企业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经询问后,该负责人回答,刘先生早已被企业做出除名处理了,这使他不仅吃惊更是愤怒,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为什么会不明不白地被除名,他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于是一场职工状告企业的劳动争议案拉开了序幕。 
法庭内外 
刘先生作为原告提出了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为其缴纳三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如被告因改制欲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被告答辩称,被告曾于1997年就发出公告,要求待岗的职工来厂登记,工厂将安排工作及落实各项待遇,未登记或不来厂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刘先生未来厂登记,视同放弃自己的权利,企业依《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做出对其除名的处理决定,厂里给其送达了除名通知书,因工厂送达人员找原告送达时,经查找无此人,便通过报纸向其公告送达了处理通知书,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经合法途径已经解除,被告对原告不承担任何义务。同时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职工来厂登记的公告文书、登报公告送达的报纸等证据。庭审中,被告是否合法送达了除名通知书,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虽然被告称其派人直接送达过,经查找无此人,但其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不能认定其确曾派人送达过,而原告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和居委会的证明,证实原告的住所一直未变,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曾直接送达过不符合事实。在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被告未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是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程序不合法,属送达无效。因此,被告对原告做出的除名通知书不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法庭经审理后,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种费用十余万元。 
律师点评; 
原告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宋永强律师对本案做出了这样的分析:当初,被告公告要求职工来厂登记,原告未去登记,虽原告称其曾多次找过厂领导要求安排工作,但无相应的证据支持,而原告长期未上班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原告的情形已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企业对职工除名的条件,被告对原告做出除名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即在实体上合法。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因此,本案中,被告无足够证据证明原告下落不明,或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无效,不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原告的主张合法,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被告赔偿十万余无,只因送达程序不合法。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在给职工做出各种处理决定时,不但实质内容要合乎法律规定,处理程序合法同样十分重要。 
撰稿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宋永强律师:13919031534 


法律图书馆 | 律师黄页 | 增加律师资料 | 修改律师资料 | 登录帮助

Copyright © 1999-2020 法律图书馆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