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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法制晚报》记者金鑫就国务院颁布的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涉及离婚案件相关问题采访了杨晓林律师。杨晓林律师详细解答了记者的问题。 “打不起官司”一直是不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国务院2006年12月8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最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影响,体现最直观的影响是该办法的第十三条,以一个离婚案件财产标的额为20万为例,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应缴纳案件受理费计算公式是:(20万-1万)*1%+50元,为1950元;而按照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多交纳300元。 另外,以我现在正在经办的一个案件,争议财产总额约为300万元,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应缴纳案件受理费计算公式是:(300万-1万)*1%+50元,为29950元;而按照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公式是(300万-20万)*0.5%+300元,应缴纳14300元。相比之下,当事人的负担大大降低了! 还有就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和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离婚案件影响也非常大。因为离婚案件现行司法审判实践,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庭内和解的情况非常多,但能否在前面计算基础上当事人享受“折中折”,目前尚不明晰。 另外,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为什么要定二十万元为标准呢?显而易见,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当时规定的一万元标准是与我国当时社会人民群众的经济状况相符的,而现在已经十七年过去了,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作为一项规章的制定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其条款要保持相当长时间的稳定性,所以二十万元的界定应是比较恰当的。只是还需要法院明确,这50元——300元不等的案件受理费是如何界定比例的。 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起施行 第五条(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调解结案一般仍正常收费,去年朝阳法院试点首次规定以调解或律师主持下和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无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一律正常收费 一般情况下是按整个案件的的诉讼费计算,没有细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新办法》)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二)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涉及财产分割的实际收费降低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目前司法审判实践离婚案件绝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如此规定也能大幅度降低诉讼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仅就不服部分上交上诉费,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只是将来法院实践中如何界定“不服部分”,是个问题,我们还需要观察。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不多见,对当事人有一定照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体现出最大限度的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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