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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王晓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计算数据来源: 
1、2005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523.97元 
2、2005年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117.74元 
3、2005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504.99元 
4、2005年湖南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56.43元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12元/天 
依据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交认字【2006】075号)的内容,本律师认为应当要求肇事方100方的责任。 
 
依据上法律规定,本案受害者要求对方承担的赔偿项目如下:  
1. 残疾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评定为五级) 
9523.97元/年×20年×60=114287.64元。 
本律师认为应当举证王晓洋在长沙工作并且收入在1500元左右,要有足够证据支持,才能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 
2. 残疾辅助器具费、维护费 
① 残疾辅助器具费 28400元×75年—37年÷4年=28400元×9=255600元 
② 残疾辅助器具维护费 28400元×10×(75年—37年)=107920元 
③ 拐杖费160元+轮椅费720元=840元 
本项费用属于应当有足够有力证据支持的一项,本律师认为,应当要有医院出具的安 
装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及残疾辅助器具公司出具的参照意见。 
3. 被扶养人生活费 
① 父2756.43元×(20年—5年)×60×50=12403.93元  
② 母2756.43元×(20年—1年)×60×50=15711.65元  
③ 子7504.99元×(18年—10年)×60×50=18011.97元 
本项费用属于一项复杂、难以计算的项目,本律师只依法律依据计算以上费用,是否能得到支持,或调解或依法院判决确定。 
4. 误工费 
50元/天×72天=3600元 
须有单位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 
5. 交通费 
大约500元, 
本项费用必须有正式交通费用票据作为凭据。 
6.后续医疗费  
1500元/月×6个月=9000元 
本项费用必须由医院出具具体的医疗方案及医疗费用证明 
7.护理费 
50元/天×72天=3600元  
本项费用必须要有护理人员的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如护理人员没有正式工作,则按30元/天标准计算。 
8. 住院伙食补助费 
12元/天×72天=864元 
本项费用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与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9.营养费  
暂定4000元 
本项费用只能依调解或法院判决确定 
9. 实际财产损失费 
1950元  
本项费用按交通事故造成王晓洋的衣服、鞋、包等物品损失 
10. 康复医疗住宿费 
735元 
按实际产生的数目计算,要有证明票据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 
5万元 
12. 医疗费 
56219.42元 
因肇事方已支付,所以本项费用不列入费用合计数目中 
以上1—11项费用合计:599024.19元 
 
附: 
1如果残疾赔偿金依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子王洋的扶养费按湖南按湖南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2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可能得不到支持。 
3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的规定,肇事方可能承担本案80的责任。 
本律师计算各项费用的最低合计数额为:(1)79920元+(2)255600元+107920元+840元+(3)12403.93元+15711.65元+6615.43元+(4)3600元+(6)9000元+(7)3600元+(8)864元+(10)1950元+(11)735元=497920.01元 
最低赔偿标准:497920.01元×80=398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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