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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宅基证可以继承吗? 
 
灵寿县陈庄镇西村村委会问: 
 
1999年9月,我县交通局稽征站职工付某(全家非农业户口,在县城有住房)通过关系为其户口在我村,单人居住的母亲吴某(已有住房)又申请办理了一宅基地使用证.2000年农历正月初六,吴某年老去世.吴某去世后,村委会申请注销其宅基使用证未果.2002年11月,付某在其母的宅基地块上动工建房,因村委会及村民有争议,至今未建成.问:吴某一人是我村户口,她去世后,村委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注销其没有建房的宅基使用证?全家非农业户口,在县城有住房的其子付某是否可以继承其母生前申请且没有建房的宅基使用证,并继续在其宅基地块上建房?村委会是否可以依法收回吴某生前的承包地和闲散地? 
 
点评: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一般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付某选择以其母亲吴某的名义申请宅基地使用证。但吴某申请宅基地也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批准。吴某1999年申请的宅基地,根据1997年实施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吴某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一)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确需另立门户的;(二)农村居民户人口超过本村居民户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退伍的干部、职工、军人,确实无房居住的;(五)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吴某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下,县政府为吴某发放宅基地使用证就是错误的,应依法收回吴某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宣告吴某取得的宅基证地使用证作废。即使吴某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也是不能继承的。继承权一般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继承。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因此,不能继承。如果吴某申请宅基地合法且在申请的宅基地上已建成住宅,那么,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在继承房屋后,房屋占用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使用。因为房屋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不可分开而独立存在的。 
 
本案中,吴某既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又没有在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起房屋,因此,吴某的继承人是不能继承宅基地的。 
 
开天律师事务所农民服务中心律师:杨永建 
 
电话;0311…86756905 1323116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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