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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成功案例
一、案情 
2005年1月18日,原告张某骑车横过马路时,被被告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出具了本事故中被告朱某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经医院诊断,原告张某面部多处挫裂伤,一侧胫骨骨折。于2005年1月21日入院治疗,同年2月1日病情稳定出院,休假三个月。 
后原告于2006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二次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 
 
二、审理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原告2005年1月遭受交通事故的伤害,并入院治疗,至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人身损害一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时效延长或中止、中断的事由,因此,被告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过考虑,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 
 
三、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时效,多数人认为是两年,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上述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一年之内未行使权利,则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本案很明显属于第一种情况。 
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因原告出院后继续复查及还需要做二次手术,故时效应当在二次手术后起算。但是,原告需要做二次手术或者出院后的复查并不构成诉权行使的障碍。《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或延长,要求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具有特定的诉权行使障碍,而时效的中断则要求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向侵权人主张过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有符合法律规定诉权行使障碍或已经向侵权人主张过权利。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关于原告的二次手术费用 
原告最终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了起诉,但是本案及类似案件中原告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与其二次手术相关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能否再主张以及如何主张。 
笔者以为,虽然第一次手术住院期间的费用因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二次手术期间的费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需要二次手术,侵权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在二次手术完成之前,受害人再次手术的损失费用无法确定,因此,受害人二次手术期间的费用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二次手术完成时起算。 
因此,本案当中原告诉请的损失费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其二次手术期间的费用仍可以在发生以后要求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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