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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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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主要论著
确立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 
法律制度 破解消费维权诉讼难题 
 
作者: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施行十周年的今天,当我们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十周年取得的成绩欢欣鼓舞的同时,却又不得不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法经营者侵犯消费生命健康权愈演愈烈的严竣的客观形势。震惊全国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仅在当地就已经直接导致13名婴儿死亡,百余名婴儿住院紧急抢救治疗的恶劣后果,而这不过是暴露出来的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冰山一角。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4年和2005年的年主题宣传活动中都将“维权”作为了共同的主题词,充分体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维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反映了消费者维权工用的任重道远。 
  消费者维权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消费者维权工作难绝不是简单的口号和抽象的道德说教所能解决的。消费者维权难到底难在何处?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理性的探讨和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消费者维权难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律的制裁功能不足。由于我国尚未真正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不法经营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局限于赔偿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不法经营者而言,缺乏法律震慑力。 
  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确立的“双倍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往往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主张而论为画饼充饥的尴尬境地。在此我们不得不尖锐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出卖人因恶意欺诈将承担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直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保护了不法开发商的非法利益,是违法、无效的司法解释。从中也可以看出在我国确立“惩罚赔偿制度”面临的司法观念的激烈碰撞。 
二、是诉讼程序制度设计不利于消费维权诉讼。 
 《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两审终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没有充分考虑消费纠纷的特点而对解决消费维权诉讼案件十分不利。即使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消费纠纷案件,对消费者来讲都同样不可能简便、高效,而只能是旷日持久。而在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小额消费法庭制度”解决消费纠纷,因涉及司法体制的变革而遥遥无期。 
三、消费者面对拥有人力、物力、财力优势的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法律保障措施。 
  由于我国尚未确立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法律制度,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消费维权诉讼中聘请律师的律师代理费将只能自掏腰包而得不到败诉方的赔偿。消费者在遭遇消费陷阱和面临消费纠纷时,由于涉诉的标的金额一般都不大,为了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往往只能单枪匹马地孤军作战。在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之后,即便消费者最终赢得了消费维权“战争”的最后胜利,也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消费维权诉讼完全变成了公益诉讼的代名词,守法的成本远远大于违法的成本,是消费维权诉讼中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缺乏专业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无疑使消费维权诉讼难上加难。 
  笔者在此强烈呼吁,立即着于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法》,确立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制度,将是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内解决消费维权诉讼难的现实可行的办法。理由如下: 
  首先,确立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代理费制度有充分的法律根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消费者维权诉讼的产生与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维权诉讼就不可能发生。消费者维权诉讼过程中由于自身时间,精力的有限,同时由于自身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和诉讼经验的欠缺,迫切需要得到专业律师提供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这种由专业律师提供的有偿法律服务,如果最终不能由违法经营者承担的话,那么消费者获得的损失赔偿额不可能是相当于而只能是远远少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样的消费维权诉讼到底谁是最后赢家,答案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既然承认诉讼费或者仲裁费是合同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组成部分,又有什么理由不承认胜诉方支付的合理律师代理费不是因合同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组成部分。除非律师制度的存在本身是非法的、不合理的。事实上,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中都无一例外地在其裁决中支持了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的仲裁请求。如果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形式明确确认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的法律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必将有利于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依法确立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有利于鼓励和促进经营者的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人性本恶是法律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正如一位伟人深刻指出的一样:“好的制度可以便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好的法律制度就应当使诚信经营和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钱可赚、有利可图,而让违法经营、欺诈经营的经营者无利可图,无钱可赚直至倾家荡产。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制度理所当然加重了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违法经营者不但无利可图,反而会“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额外赔偿诉讼费(仲裁费)和作为胜诉方的消费者聘请律师的合理律师代理费用。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经营者到底选择违法经营倾家荡产或者是选择依法经营勤劳致富,相信每一个有理智的经营者都会作出正确的选择。 
  再次,确立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法律制度,有利于杜绝和减少不法经营者的滥诉和缠诉行为,有利于及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全无缺的。审判实践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不法经营者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法律赋予的种种权利,如上诉权利和申诉权利等等,旷日持久地和消费者打官司,企图以此达到拖延和逃避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而不近人情地强制消费者在消费者维权诉讼过程中凡事亲历亲为的结果往往使消费维权诉讼,难上加难,难以为续。如果法院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支持胜诉方的合理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必将使缠诉和滥诉的经营者为此而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将在很大程度上纠正和制止不法经营者的缠诉和滥诉行为,节省法院的审判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无疑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兑现。 
  必须进一步指出的是,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制度同样,有利于警示消费者理性地提起消费维权诉讼,而绝不可意气用事,否则同样面临败诉的巨大风险。消费纠纷同样应当是和为贵。这同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职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应当说,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制度在法律上有根有据,在操作上同样具有现实可行性。目前由全国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出台的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就是衡量律师代理费收取合理与否的客观标准。 
  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代理费法律制度,对于破解消费维权诉讼难题,改善和扭转消费维权诉讼难现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此举不仅将有利于充分调动包括消费者、律师在内的社会各界的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将有利于弥补现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中不可避免存在的监管漏洞,使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成为经营者们自觉行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和良性发展,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早日实现。 
  我们期待着这一立法的呼吁能够被立法部门采纳并早日变为现实,让中国的消费者能够真正地健康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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